一、留置会疲劳审讯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疲劳审讯的。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留置期间,调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疲劳审讯属于不合法、不人道的审讯方式,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监察机关有着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受到外部监督制约,以确保整个留置调查过程公正、合法、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包括疲劳审讯在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在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的同时,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留置权多久
留置权没有明确的固定时长规定。
一般来说,留置权的存续期间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在这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货物留置权如何审理
货物留置权的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付款,在30日未满时,债权人一般不能留置货物。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合法占有,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货物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偷窃得来的货物不能行使留置权。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例如,因保管该货物而产生的保管费未支付,保管人对货物有留置权。
(二)审理中的证据审查
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等,用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2. 占有货物的证据。包括货物交接记录、仓储保管凭证等,证明债权人合法占有货物。
(三)留置权的行使范围
法院会审查留置货物的价值是否与债权相当。如果留置货物价值远超债权,可能构成不当留置。例如,债权为1万元,而留置价值10万元的货物可能不合理。
法院通过对上述方面的审查,综合判断货物留置权是否成立、行使是否得当等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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