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是什么意思,质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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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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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要件,这是质权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民法典》第425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02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03
占有的含义是什么?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对物进行控制和支配的人,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控制和被支配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编辑:桂法瑄
行使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私法范畴的自力救济权利,在5种动产抵押物权(分别为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中位列首位。债权人不但能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形下,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行使留置权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行为主体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不能实现到期债权;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4、同一法律关系;下文笔者将从留置权构成的4个要件分别进行阐述。
一、行为主体有债权债务关系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留置权和其他4种动产抵押权相比,特殊之处在于留置权是一项法定民事权利,无须事前约定,满足条件即有法定留置权,通俗的讲,就是可以合法的扣留债务人财产向其的人要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构成要件须满足《民法典》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规定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条法律规范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的属性也必须是金钱债务。如果没有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肯定违法,而且不再适用民法调整,很可能会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亲告罪之侵占行为。
二、债权人不能实现到期债权
有了基础的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后,要行使留置权,债权必须已经届期。俗话常说,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没有债权,因此,留置权人不能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是合法的留置权人。基础法律关系的订立、成立、生效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通常行使留置权的应用场景,寄存人没有按期支付保管费、定作人没有按期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完成运输任务后托运人没有足额支付运费,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才能被具备法定的留置权。
三、行使留置权的动产必须是由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
留置权在实践中往往会和所有权冲突。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的一项物权,有法律知识基础的人都知道,物权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占有、支配、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损害。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的动产实际上没有所有权。所以留置权是一项在合理期内可以对抗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抵押物权,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之前,没有向留置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权的权利。
但留置权在拥有对抗物权的能量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合法占有是一种有权占有,主要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前面提到过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是所有权人基于某种达成合意(也存在没有合同关系的留置权,后文中进行说明)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提下把动产主动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形,比如托运人基于运输合同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寄存人基于保管合同把寄存物交付给保管人。无权占有不是合法占有,无权占有人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四、债权人的留置权必须和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可以是基于合同关系,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等非关系,比如在侵权责任中,小朋友把球踢到邻居院子里砸坏玻璃,在赔偿玻璃前,邻居对于足球就有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要件是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乌龙的要件,如果债权人在没有留置权的情形下扣留他人财产,就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的留置权】、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留置权】明确规定了四种有名合同作为债权人主体的留置权。
一般来说,其他有名合同不适用留置权。比如租赁合同一般不适用留置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交房租,出租人扣留承租人在出租房内的财物就不合法,承租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在这里一般人的理解,承租人拖欠房租,出租人扣留其财物(家具等)是理所当然,但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拖欠房租和扣留财物承租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支付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返还原物是基于所有权,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其次,出租人并未合法占有承租人的财产,虽然房屋时出租人所有,承租人通过对房屋的使用权保持对其财物的占有,换句话说,承租人没有将财物交付给出租人,所以出租人没有留置承租人屋内财产的权利。
对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权的除外条款】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是民法为加强商业之信用,确保交易安全,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事交易行为中牵连关系的范围,即有限突破了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同属同一法律关系这一框架,这种牵连关系的扩大要求企业之间须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直接性的经营行为,否则,错误扣留其他企业财产,就有可能因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就是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被人欠你钱,扣留他人的物品可要谨慎,不是有债权就可以随意扣留他人财物,如果不符合留置权的4个要件,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会惹得一身麻烦,还可能会要赔钱(承担侵权责任)。一句话,即使你对他人有债权,也不要轻易扣留他人财物,应该先将以上几个要件带入实际情形看是否符合,都符合了,才能通过留置权保障债权的实现。为了更有效的帮助读者理解留置权的适用场景,用几个案例加以说明,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和案例,让读者掌握留置权的应用场景,有前提的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一:(2021)川0704民初3030(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杰隆公司留置鹏尧公司交由其修理的川B7××××号、川B7××××号、川B7××××号车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2023)吉7101民初585号(不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案涉20台商品车的运输业务直接与发送公司达成运输合意,而是物流公司自认其通过“转运”方式占有扣押了发送公司的该20台商品车,而发送公司对其说法未予认可。就立法本意而言,企业间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目的在于保障涉事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得以有效担 保,但同样作为一般债权,涉事企业间的债权并不优先于涉事企业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如果享有债权的涉事企业在未与对应债务涉事企业直接建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就任意扣押财产,势必会对其他善意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构成威胁,从而影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也必将违背立法本意。
因此物流公司在本案中占有扣押案涉20台商品车不具备合法性;从经营行为的持续性来看,物流公司与发送公司在2023年3月7日后至今再无运输业务往来,而物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扣押发送公司车辆,并不符合上述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存在持续性的经营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牵连性从而可以突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规定,故物流公司对该20台商品车不享有法定留置权。
案例三:(2021)川01民终24593号不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承租人未律师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扣留房屋内财产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应当将原物返还。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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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举例子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一、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其对留置物具有的支配力终止。
二、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消灭,如留置物的灭失、混同、留置权的抛弃等;也可以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比如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等。但
三、除前述原因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消灭原因,即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务人就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提供了相当的担保。
四、最高院认为,并非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丧失,留置权就必然消灭,短暂的失去占有以后又可以恢复的占有或者留置权如因被侵夺而丧失占有者,事后通过行使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恢复占有的情形,留置权并不消灭。只有在留置权人不能依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返还占有物时,留置权方归于消灭。
五、如前所述,在留置权人非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占有时,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
六、最高院认为,对于相当担保还应区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不可一概而论,对于物的担保,如设定抵押或质押,只要其在数量上“相当”,则债权人的留置权就当然消灭;而对于人的担保,即保证,则要考虑债权人接受为要,至少在“相当”要件的把握上要从严。
七、有学者认为,债务履行期已经延缓的,也应当认定为留置权要消灭,最高院认为这一见解较有道理,可供实务中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参考。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啊
民法上的担保,依其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股权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股权担保一般分为股权质押或股权让与担保。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质押属于典型性担保,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本文不惴浅陋,就股权让与担保比股权质押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优势,分析如下:
▌一、 股权质押、股权先让与担保的概念。
1、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 股权让与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一般包括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
(1) 股权先让与担保又称流质型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股权后让与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
(2)股权后让与担保又称清算型让与担保,是指尽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即发生物权变动,但仍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置担保物回收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担保人。
▌二、 股权质押、股权先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1、 股权质押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非典型性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非典型担保一般都属于权利移转型的担保。让与担保制度中,让与担保设定人虽然一般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担保物,但须将该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所移转的权利才返还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在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待买受人全部偿付了价款或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买受人。
因此,非典型担保通常是以担保物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所有权)来进行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债券得以顺利实现。
▌三、 股权让与担保对比股权质押的制度优势。
与典型担保相比较,非典型担保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制度构造方面。
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均是通过设定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这些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为“定限性”权利,仍从属于让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
但非典型担保中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让与担保设定人都是以财产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作为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不再是附属于所有权的他物权,而往往是效力远优于他物权的自物权即所有权。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实行效力应强于典型担保。
1、股权质押只有在债务到期后,经拍卖或协商程序才能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股权让与担保在担保成立时,就在法律形式上实际控制被担保的股权。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股权后让与担保。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20号王绍维、赵丙恒与赵丙恒、郑文超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非典型的让与担保,虽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仅认定为名义股东,不能认定为实际股东,受让人可依约主张担保权利,但不能主张股权。
但被担保的股权毕竟变更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再次抵押融资。至于债权人再次抵押融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进入诉讼程序能否成立,因为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得到维护,故上述疑问不在本文的之内。
▌四、股权质押执行变现程序复杂而漫长,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以及机会成本损失难以估量。而股权让与担保简单、快速、高效。
股权质押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一项执行措施就是评估,有了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才能拍卖股权。而股权让与担保完全可以省略评估拍卖程序。
1、股权司法评估成功率较低,直接影响案件执行结果。
北京二中院在2009至2013年共有131件案件对涉案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是最终只有39件通过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成功率只有30%。这个数字显示,只有不到1/3的案件才能顺利启动拍卖程序。而在这39件中,除了7件案件在评估后因为各种原因执结或暂缓拍卖的,最终进入委托拍卖程序的只有32件。
在未形成评估报告的原因中,“股权所在公司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最多,占全部未顺利完成评估案件的58.7%。这些公司中,一部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账册不齐备,另一部分是因为与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而想方设法拒绝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包括能够体现公司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更有一大部分因涉及债务较多早已“遁形”。
实践中也有部分股权所在公司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经营状况不良,评估后资产出现负值,或者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评估标的不具有价值直接建议法院不对该公司股权进行评估。
2、股权转让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故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公司股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净值,也包括当事人对公司的无形资产、经营团队、客户资源、行业前景等实物资产以外的投资价值的主观评判,且公司股权价值亦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呈动态变化状态,故案涉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是否涉嫌欺诈,不应以进入诉讼阶段以后的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判断依据。
因林俨儒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就诉讼阶段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申请人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林俨儒有关就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林梅灼与林俨儒股权转让纠纷案。
▌五、股权质押和股权让与担保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法律效力。
1、股权质押流质条款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债务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因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但其中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债务人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议就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来源:案号:(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立的裁判要旨,我们可以在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后,债权人有权出售相关股权并以转让款优先受偿,即使借款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股权转让有效。上述作法不属于流质条款,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股权让与担保在制度设计上就比股权质押更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两者都不能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但股权让与担保可以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后,债权人有权出售相关股权并以转让款优先受偿,以此完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齐精智)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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