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跟定金是否能同时约定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这两种责任形式确实可以共同设定并存在于同一项合同之中。
当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而需承担经济责任时,他们所面临的情况通常是既需要支付违约金,又需要支付定金。
在此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自主决定选择适用哪一种责任形式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但请注意,如果定金或违约金的金额无法完全弥补违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守约方仍有权利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超出定金或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二、签完合同,能不能退定金
关于定金是否可退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债务人如约履行了债务义务,那么其缴纳的定金应当相应地抵扣部分或全部价款,或直接予以退还;其次,当已支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表示无法按期履行合约或即使承担债务但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以致导致整个交易无法正常实施,则先前交付的定金将不得退还;最后,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约定履行自身的债务责任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那么其必须向已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三、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多少
关于定金的商定金额,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但是该数额原则上不可超越主合意针对同一标的物所设定的总价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对此种情形,超过的部分将不再被认为具有定金的法律效用,而是应当实行返还或按照原来的约定进行抵扣成结算价格。
若未超出的那部分定金仍然有效。
在具体实施中,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原先约定的比例,除却超出法定期限以上的部分,则应当理解为已经修改了当初指定的定金数额,按照修订后的数值来执行定金法则。
另一方面,当实际支付的定金低于原有的约定数额时,收款方对这个差异表达质疑且明确表示拒受此笔定金时,那么这个定金合同就不会成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款方接受了这份定金,即便其对此表达了异议,在此范围内接收到的定金依然会被认定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假设甲方向乙方采购了一千吨钢材,价值共计一千万元人民币,双方书面约定甲需支付定金两百万元,但事实上甲只支付了其中的一百五十万元,而乙方也同样接受了这样的交易条件,那么乙方接受的这一百五十万元定金依旧可以发挥出定金的效用。
注释:当债务责任人完成了他们的义务后,定金应当被视为结算款项或者退回。
对于先行交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当他们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职责,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得到实现时,他们将失去要求归还定金的权利;反之,如果是收款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职责,阻碍了合同目标的达成,他/她应该以双倍的数量归还收到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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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多少,签订合同定金不能超过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