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所有或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设立有偿与否
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021年开始,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涉及二手房买卖的,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该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相对于租赁权来说更为重要,因为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且甚至可以住到去世,居住权才会消灭。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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