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记录怎么消除,司法案件在哪里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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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查询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9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孙小果系列案、张扣扣故意杀人案、顾雏军等人再审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艾文礼受贿案、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善心汇”传销案、“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阐释了法治精神,弘扬了公序良俗,引领了社会风尚。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汪海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为上述2019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01 孙小果系列案
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后死刑未被核准,改为死缓。孙小果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2月23日,法院对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维持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也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
陈卫东点评
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中央扫黑除恶的督导工作实现全国的全覆盖,三轮督导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孙小果案是扫黑除恶中浮现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件,其案件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实属罕见。在查明孙小果的全部犯罪事实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办案机关重拳出击,迅速对本案予以侦办,最终判决孙小果死刑,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义。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不仅要依法处理涉黑犯罪人,更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这对于持续推进深挖整治,着力推动长效常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有着重要意义。
02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时,持刀向二人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到王自新家中,持刀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点燃了王校军的小轿车,致该车严重受损。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原判。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吴沈括点评
随着民主法治文明的孕育成熟,人类社会从野蛮向文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力救济日渐取代私力救济,而血腥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报复更是已经成为历史的尘埃。值得我们共同珍视的现代法治的宝贵价值尤其体现为它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既保证了法律对于民众全体的平等正义,也保证了公民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后果的可预见性。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下,有限的典型私力救济主要体现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都有着明确的行为时间要求和强度限制。而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审判监督程序,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在我们勠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如何避免张扣扣式悲剧的再次重演才是我们需要深入反思的真问题,为此尤其需要合力坚持作为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法治精神,共同摒弃私力报复的暴戾做派。
03 顾雏军等人再审案
案情简介: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告无罪。
陈卫东点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对原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刑期从总和决定十二年降低至五年,罚金刑亦被撤销。上述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更是对中央产权保护精神的落实。在当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创造宽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4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此外,以杜少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动。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少平死刑、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30日,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卫东点评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是2019年被揭开的又一起令人悚然的惊天大案。除了本案犯罪人作案动机之卑劣、行为手段之残忍外,更令人们愤慨的是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不作为。在因为“操场埋尸案”而被依法处理的公职人员名单中,除了时任校长的黄炳松,还涉及新晃和怀化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政法委等,这些官员或接受杜少平和黄炳松的钱物和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明目张胆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或在参与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面对人命关天无动于衷,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法律程序失灵。真相埋得再深,终要大白于天下,但是,迟来的正义终非正义,如何构建完善健全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以回应,维护司法系统运转的高效透明,可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方向。
05 艾文礼受贿案
案情简介: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2019年4月,法院一审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汪海燕点评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法治方式有效反腐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这也符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在艾文礼受贿案中,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人民法院裁判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艾文礼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督促违法犯罪官员悬崖勒马、及时悔悟,主动自首投案,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同时,对腐败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反腐追赃的效果,还可以促进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助于推进刑事司法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06 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
案情简介: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4日,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山路时,钟元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19年8月30日,钟元被执行死刑。
汪海燕点评
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人民法院判处钟元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有据。除了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罪犯,本案在社会治理方面有重大意义。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新生事物,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和传统出租车业务相比,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隐患,这些因素与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网络平台更应当肩负起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一案以死刑画上句号,但公众出行安全的保障远未结束,这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大众安全的保障,也是给各大网络平台敲响的警钟。互联网技术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司法应当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07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李翔点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具有司法和社会生活双重意义。
本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结合了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判断其对抛物场所,所抛的具体物品,抛物的时间,抛物的高度等因素的认识,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同时结合所抛物品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价值,对于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发挥积极作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陋习,应当坚决予以摈弃,应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树立民众正确的生活观念,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08 “善心汇”传销案
案情简介: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046亿余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汪海燕点评
“善心汇”以高收益为诱饵,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发展会员,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名为精准扶贫,实为非法传销。一直以来,扶贫帮困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善心汇”的传销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家扶贫帮困、致力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的违背。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很多传销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在心理上占据了一些有利要素。“善心汇”就是抓住了人民群众的慈善心理,其信徒大多是弱势群众,生活不如意又不安于现状,“善心汇”在他们面前把自己包装成既能做慈善、又能赚钱,还能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希望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识破骗局,相信公安司法机关,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09 “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遂拦下张某,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又先后朝张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围观。事后,常仁尧将其要求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7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李翔点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尊师重教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全社会应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郁氛围。本案中的行为人偶遇自己二十年前老师,以对老师当年的教育方式不满为借口,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对被害人进行随意辱骂、殴打,录制视频并通过网络予以广泛散布,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古代有“出礼则入刑”法律文化内涵。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性准确,量刑恰当。该案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教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的重要历史使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也应该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对学生包容、宽容,但不纵容。学生则更应该“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不能做“吃饱了饭骂厨子”的无义之人。师生之间教学相长,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10 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
计算机系统犯罪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张某等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吴沈括点评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迈入数据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正不断激发着各产业之活力。在发展中,我们需要法律规范对数据的生产、流转、融合、使用等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合理的规制。作为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强调了数据之处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
在网络空间内,“授权”这一法律用语往往由一项明确并受到广泛认同的的技术措施予以呈现——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通过分析用户身份认证信息机制明确访问者的授权状态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为人是否具备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论证的模式形成了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司法适用的常态。在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将“反爬虫”机制认定为与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同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并将常见的对抗“反爬虫”措施的技术行为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这实际上等于创设数据流转领域新的规则,为规范数据流转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编辑: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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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司法案件是什么意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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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刘竹梅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情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其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制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各执法、司法机关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同时,全会提出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亦明确指出要确保民生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以及要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这些新的理念,对于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以补救的特殊权利救济程序,是平衡制约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一项有效制度。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通过保障民权、监督公权的主要功能,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将持续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面向新时代、顺应新要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权利救济、公正客观、能动司法理念为统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依法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国家赔偿审判取得长足进步,司法救助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保障人权和民生的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2014至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3315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22954件;要解释一下这两个数字之间有一个数字之差的,国家赔偿案件,因为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它包含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因为行政机关的侵权而带来的国家赔偿和因为司法机关的行为公权力侵权所带来的赔偿,今天发布的案例主要是指司法赔偿,所以在数字当中这个数字差,其中有一个行政赔偿的数字刨去,剩下的2万多件是指司法赔偿。再多说一句,大家看我的职务是赔偿办主任,是因为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法院设国家赔偿委员会,来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这个国家赔偿主要是指司法赔偿的案件,在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015至2018年,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6.65万件,发放救助金37.47亿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逾30万人。
二是基本建成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司法救助规范体系,加大典型案例指导作用,法律适用规范体系更加完备、监督指导力度明显增强。
三是树立“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于产权保护、民生保障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具体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涉产权保护、民生保障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加强民生基本保障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支持和监督,促进各级法院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我们从近两年办结的案件中,选取了五件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和五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五件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例,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产权以及企业家权益的刑事赔偿案件,分别涉及刑事追诉程序的多个环节,赔偿义务机关涵盖公、检、法机关,案件类型集中于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侵犯财产权赔偿,以及对民营企业家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人身权赔偿,侵犯的财产权涵盖物权、债权、经营权等类型。通过这几件案例的发布,相信会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产权的平衡,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贯彻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和优化现代治理体系要求,为实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宗旨,为切实履行产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从而更加有效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本次发布的五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布关于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救助等,本次案例的选择,更加突出了被救助对象的特殊身份情况,同时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立足于案例的准确性和典型性进行筛选。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示范样本。
通过此次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例的发布,我们期望使全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和监督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也期望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中央关于加强人权、民生和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为基本遵循,牢固树立“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质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细化司法需求,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 录
一、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 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2. 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3. 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4. 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5. 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二、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 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 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 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9. 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10. 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一
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
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徐万斗刑满释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请刑事赔偿。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万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判处的刑罚及依法追缴财产已执行完毕。徐万斗要求返还的4套房产及3份保险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决范围内。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据此,侦查机关在生效裁决确定范围以外继续查封、扣押的房产及保险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险合同现已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对该合同相关事宜,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遂决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对不在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内的4套房产以及两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典型意义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冻结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产权,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合法产权,一方面也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2
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4年4月至 2006年11月,曲铁良任比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比特公司自主研发了《彩票大赢家》《双色球大赢家》《3D大赢家》《足彩大赢家》等分析软件,为彩民提供服务。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望城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对曲铁良立案侦查,后该局扣押了比特公司电脑主机4台、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及账本、会议记录本等,责令比特公司汇款27.32万元至望城区公安局账户暂扣。6月1日,曲铁良被刑事拘留。6月28日,望城区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7日,曲铁良被取保候审。从7月 6日起,望城区公安局陆续将扣押的财物退还比特公司。8月9日至11月6日期间,望城区公安局共退还比特公司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2008年4月23日,望城区检察院以曲铁良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4月25日执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脏疾病,于4月30日经批准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8日,望城区检察院认为曲铁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12月8日,望城区公安局将扣押的电脑主机4台退还比特公司,同月23日将暂扣款 27.32万元退还比特公司。2011年12月,曲铁良、比特公司以望城区公安局错拘错捕、扣押公司及私人财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望城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望城区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比特公司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现金及帐本等物品,导致比特公司无法经营,实质上造成了比特公司的停产停业,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屋租金、水电费、留守职工工资。第二,望城区公安局无法举证证明退还时电脑能正常使用,故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望城区公安局应赔偿比特公司电脑维修和数据恢复费用。第三,望城区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扣押比特公司27.32万元,于2010年12月23日退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据此决定由望城区公安局赔偿比特公司房屋租金165000元、电费4590.02元、职工经济补偿80000元、留守职工工资20000元、电脑维修费24800元、被扣押款利息14593.43元,合计308983.45元。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虽有权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也应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避免由于措施的不当导致涉案企业、人员造成额外的损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亦明确指出,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各类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办案和审慎保护产权的司法执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对企业用于经营的设备等物品予以查封,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并造成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对于产权保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3
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广公司)分别与重庆鼎利茂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公司)、广东邦家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九龙坡区某商业用房负一层、一层出租给前述两公司。因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公安局)于2012年5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并对该两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因涉案物品不宜移动,九龙坡区公安局将其置于该两公司承租场地内。自2013年5月22日起,九龙坡区公安局将腾退的物资置于英广公司、重庆亚城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城公司)车位内。九龙坡区公安局在使用英广公司、亚城公司物业期间,造成物业管理费、车位租金、水电费等损失。因九龙坡区公安局分别对英广公司、亚城公司的申请作出决定,对其损失不便计算,后经英广公司、亚城公司协商同意,将此部分损失的主张权利单独归为英广公司享有。英广公司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九龙坡区公安局在决定对鼎利公司、邦家公司立案侦查后,对上述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并将其置于承租场地内的保管,虽然九龙坡区公安局未对上述物业进行查封,但客观上占用该物业,且在查明英广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给英广公司,给英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决定由九龙坡区公安局赔偿英广公司1083300元。
典型意义
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运行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行使则可能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当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侦查机关虽未直接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的财产,但客观上占用了其物业,且在查明该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属于采取扣押措施不当,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审慎采取措施,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产权等,均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4
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魏振国原系泸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服务部(以下简称无线电服务部)经理,该服务部于2002年8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即天新公司,魏振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无线电服务部自1993年起建立账外账(即小金库)资金,1998年起小金库的收入由魏振国掌管使用。2006年4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交由该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6)江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魏振国于2004年11月擅自将其保管的本单位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魏振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魏振国不服,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魏振国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向天新公司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分别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21.20万元、15万元、25万元。2006年7月18日、19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上述扣押款项分161.20万元、20万元两笔交至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该局《四川省行政罚没收据》处罚摘要注明为“罚没款”。嗣后,天新公司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资金181.20万元,可分为魏振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两部分。就20万元资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国挪用资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20万元资金属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资金161.20万元而言,其中虽包含魏振国个人保管的账外账(小金库)资金,可能带来违规违法管理资金的相应法律责任,但该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天新公司所有,故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该资金系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据此决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于合法保护企业财产权,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魏振国个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对企业相关涉案资金仅为保管,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存在视为其违法所得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对企业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予追缴,应认定为追缴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如何正确区分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财产,如何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同时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5
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对孙夕庆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孙夕庆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孙夕庆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新法院重新审理。该案重审期间,高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对孙夕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5月9日,高新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高新法院申请撤回对孙夕庆的起诉。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孙夕庆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决定对孙夕庆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据此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 元。该赔偿决定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为高级科研人才,在家乡创办科技企业,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二
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
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刑事被告人张尚芝于2011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该案中,吴振永是证实张尚芝存在犯罪事实的证人之一。后张尚芝因不满吴振永作证,对吴振永进行殴打,并致其轻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尚芝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张尚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振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93.38元。该判决生效后,吴振永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被执行人张尚芝尚在服刑期间。经查询,张尚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信息,唯一一辆小货车达到报废条件。经向张尚芝服刑的监狱调查,张尚芝入狱后即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张尚芝出狱后,将其名下小货车予以报废,并将部分报废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费,并表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剩余执行标的为38793.38元,但张尚芝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吴振永已76岁,无劳动能力,原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吴振永国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公民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7
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晚,王素芳家着火。火灾导致王素芳被烧伤,其丈夫王彦文死亡,七间房屋被烧毁。经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路故障,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人为放火。犯罪嫌疑人刘建明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刘建明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刘建明无罪,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素芳等人的诉讼请求。王素芳及其家庭,因被人放火导致七间房屋毁坏,丈夫王彦文死亡,王素芳本人被烧成重伤一级,治疗三年,生活仍不能自理,依靠其女王晶晶全程陪护,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其子王凯务工所得,但王凯因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居无定所,且已负债累累,无力承受家庭重负。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王素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极度困难。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素芳受到犯罪侵害致严重残疾,现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王素芳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典型案例。因案件无法侦破,申请人王素芳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8
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2016年8月12日,两个孩子在汪忠友家屋前玩火,不慎将汪忠友的房屋烧毁。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汪忠友被烧毁房屋损失108800元。在执行和解时,监护人偿付了61000元。该案尚有47800元难以执行到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汪忠友自己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没有收入,妻子染病,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忠友因民事侵权案件所面临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汪忠友国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义
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因居住房屋被烧毁,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退役军人及军属身边,既有效救济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9
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小海驾驶农用运输车与行人吴波(2008年1月1日出生)相撞,吴波被碾压受伤。经鉴定,吴波属重伤一级,杨小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小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小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25.4元。执行中查明,被告人杨小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狱,目前无工作,除筹借的20000元已偿还给吴波之外,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本案申请人吴波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辍学在家,因经济困难装不上假肢,且因申请人需要专人照顾,其父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维持生计。吴波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其父吴顶国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波因车祸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杨小海无银行存款,无履行能力,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因罗山县人民法院救助资金不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分别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吴波救助3万元、1万元、1.5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吴波系未成年人,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为有效缓解未成年人吴波及其家庭所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三级法院联动救助,为未成年人吴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家庭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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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绪山于2014年将自用小型面包车出售并交付给王安兵,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6月2日9时许,因车辆严重超员和驾驶员王安兵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乘坐在车上的张明文、程开喜等8人死亡,王安兵、李初军受轻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安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王安兵和李绪山分别赔偿26名申请人1320540.77元、565946.03元,合计1886486.8元。王安兵和李绪山连带赔偿以上损失。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案款致各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26名申请人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安兵因交通肇事致7个农户中的多位青壮年劳动力死亡,依靠这些劳动力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7个农户中26名近亲属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生活陷入老无所养,幼无所依,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26名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因一级法院司法救助金额有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巴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决定由三级法院共同给予张国良等26人司法救助金共计1603616元。
典型意义
老人与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请人大多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为从婴儿到上初、高中年龄不等的少年儿童。每个家庭中唯一劳动力的丧生,致使这些受受害人赡养和抚养的老人与儿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措施,合力筹措资金160多万元,短期内为多个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后续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司法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记者倪弋)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
1.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邦胜过问案件案。2019年10月,时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邦胜接受当事人请托,在勐腊县人民法院办理一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另查明,吴邦胜在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友请托,在一起涉黑案件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授意案件承办人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最终导致二审法院否定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得涉案人员获得轻判。目前,吴邦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8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主动记录报告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于2019年3月24日来到其家中希望其在办理周某某案件时予以关照,该检察官未应允。庞峰离开后,该检察官在客厅内发现庞峰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箱,遂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后将以上钱物退还给庞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行贿线索移交至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目前,庞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仓后派出所原所长鲍群过问案件案。2019年9月15日,时任仓后派出所所长的鲍群接受其同乡郭某某请托,违反相关规定,指令派出所民警接受郭某某安排的员工报案并于次日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办案民警不得将该举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录入警综系统,案件调查情况绕过分管副所长直接向其个人汇报。直到2020年1月17日,民警经鲍群同意才将该次报案录入警综系统,致案件违规流转4个月。鲍群本人认错态度较差,尤其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后,所属公安分局和有关领导已反复向其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谈心谈话,但鲍群仍拒不配合组织审查如实说明问题,受到组织从严处理。目前,鲍群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处分,并被调离一线执法岗位。
4.湖北省黄石监狱三监区原一级警长周军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周军利用担任黄石监狱三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分管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杜某、余某等3人亲友所送现金、香烟等财物,并隐瞒上述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上述3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目前,周军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5.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未按规定记录填报案。2020年2月至3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对他人3次打电话询问冯某某案情一事,既未记录也未主动报告,直到审查调查期间才向组织说明。目前,王海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玉飞过问案件案。2020年8月至10月,张玉飞受其朋友所托,通过电话、宴请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向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打听、过问相关案件情况。事后,张玉飞主动说明情况,承认错误,且未影响到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张玉飞受到诫勉处理。
7.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9年2月1日,时任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违规组织本单位部分同事聚餐,并向就餐人员发放香烟、礼品,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220元,由律师赖某支付。调查组启动调查后,陈贤良将全部费用退还给了赖某。目前,陈贤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施行以来,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加强督促指导,狠抓贯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市县级政法单位将执行“三个规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顽瘴痼疾,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持续深入推动整改,政法干警主动记录报告他人过问干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逢过问必记录”的自觉正在逐步形成,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支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中央政法委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继续深入抓好《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落实落地,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深入开展教育发动,引导干警打开心结、消除顾虑,主动讲清自身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严肃通报,形成强力震慑,推动政法干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工作走深走实。
《 人民日报 》( 2021年09月19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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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李明 摄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情况。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良法善治状态的向往更加明确,对人民法院为深化改革、巩固发展提供坚实可靠司法保障的希冀日益强烈,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发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是夯实国家责任、保障人民权利、规范职权行为、传递司法温暖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积极开拓、充分履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了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北鹏公司等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了肖祖富、李寻乐、辛进成等一大批司法救助案件,有效体现了扶危济困的司法人文关怀。
二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通过制定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建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适用规范体系,内容涵盖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等国家赔偿领域,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实体规范,以及立案、审查、监督等程序规范,有效促进了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以“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以救助范围、程序、标准等制度的创制为抓手,着力推进司法救助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在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中,不断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理念,始终把积极救济民权、努力化解矛盾、回应社会关切、勇于担当责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在保障民生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修复国家公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强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支持和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要求,促进各级法院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我们从全国各级法院最近两年办结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各选取了五件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诸多国家赔偿案件的一个缩影,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案件宣传较少,因此,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通过这几件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实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宗旨,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同时也体现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行职责的价值取向,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本次发布的五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我们立足案例的准确性、典型性和覆盖面,从案件类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案效果等因素出发,选取了这五件案例予以发布。五件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我们期望,通过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传递加强人权保障力度、规制侵犯群众权益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正当履职的正能量,推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通过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党和国家情系民生、扶危济困的人文关怀,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扶助力度,推进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民生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水平,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录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01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人民法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在抓外部执行攻坚的同时,也要坚决解决法院内部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自身短板绝不回避遮掩,依法当赔则赔。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也为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02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年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03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杨其忠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2014年6月23日,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所持的刀进行认定,结论为管制刀具。2014年6月25日,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邓永华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以切实保障人权为核心宗旨,但同时,其亦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作用。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04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贻军、妻子宋春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兰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兰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郑兰健遂被释放,其共被羁押521天。
【裁判结果】
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兰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兰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14474.12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不予支持。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原决定对郑兰健被无罪羁押521天予以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并无不当。郑兰健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兰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入,“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以体现国家责任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05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裁判结果】
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对苗景顺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继承人及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议,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监管人员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殴打时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定罪,据此能够认定该监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职责。同时,此类案件的缘起并非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应结合该具体情形,综合衡定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司法救助案例
06
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张越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振军、母亲孙桂荣、姐姐张红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玉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兴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越、陈秀英、张广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814元。宣判后,张越、陈秀英、张广文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兴连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越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越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越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越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随后跟进的救助案件承办法官不仅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而且第一时间冒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踏着过膝深的大雪,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正是因为前期工作的高效和扎实,本案救助金才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越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07
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伟因被故意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其父母刘发金、徐全容无偿捐献了刘伟的肝脏和肾脏。2016年9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三涛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兴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余复赛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发金、徐全容经济损失59万元。宣判后,余峰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抢救刘伟,其父母已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但四被告人仅赔偿到位4万元,刘家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靠举债度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刘发金、徐全容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发金、徐全容系农村低收入家庭,又因抢救被故意伤害的唯一儿子刘伟支付大额医疗费,但刘伟仍然不幸去世,致二申请人经济和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属于应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在刘伟去世后,二申请人无偿捐献其肝脏和肾脏,挽救了三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应予褒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发金、徐全容司法救助金9万元。
【典型意义】
恶性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且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难以承受,故现有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其作为重点救助范围加以规范。对于这类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从优用足救助金。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就对被告人赔偿能力进行了核实判断,据此及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而且在一般考量因素基础上特别考虑了其捐献器官情节,据此从优用足救助金。如此,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褒扬了申请人所具有的善举,从而在物质、精神上给予申请人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以及传递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08
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谢兰松于1997年与高杰登记结婚,于2001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13年9月22日,高杰诉请离婚。2014年春节前,高杰将谢兰松送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1日,谢兰松的父亲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6日,谢兰松向浦北县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同年4月15日,浦北县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杰支付谢兰松扶养费102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谢兰松扶养费600元,直至谢兰松精神病痊愈并能独立生活为止。因高杰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浦北县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但高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谢兰松父母均是八十多岁的农民,家庭生活因照顾诊治谢兰松更加困难。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兰松是扶养费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谢兰松因被执行人高杰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谢兰松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谢兰松司法救助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育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浦北县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兰松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09
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洪清、陆成凤夫妻系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村民。2010年9月30日,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二人的伤残情况和后续医疗费用为:“李洪清的伤残等级定级为三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54500—775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陆成凤的伤残等级定级为四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30700—356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后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洪清、陆成凤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李洪清、陆成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应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洪清、陆成凤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决定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申请人因受到国家保护动物袭击而致残,虽然部分医疗费已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大量后续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应予救助。司法救助金基本解决了申请人取体内医用“钢板”的治疗费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请人服判息诉并向法院寄来感谢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救助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先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据了解,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汉源县政府积极落实后续补偿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法院办案过程中以一案推全面,推进了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
常章海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常章海系河北省魏县东代固乡张故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5年9月18日19时许,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常章海相撞,致常章海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申某为常章海支付医疗费55000元。后因不能承担巨额医疗费,常章海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重度昏迷,遗留有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起诉后,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章海609554.22元。因申某未自觉履行,常章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肇事车辆经评估变卖仅得款23000元,申某又分三次交执行款17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剩余56万余元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经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常章海家属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发现,常章海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章海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高达50多万元,但仍需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债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院认为,常章海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章海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常家的情况后,以最快速度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缓解了常家的燃眉之急。当法官们将救助金送到常章海的病榻前时,其妻子激动地流下了眼泪。经过治疗,常章海病情缓解。2018年春节前夕,常章海给办案法官发来感谢短信:“我们已经不再像当初那样绝望,家里的日子也慢慢好起来,我也会积极治疗,坚强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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