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离婚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有的只对不动产的分割有争议,有的只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但一般会有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子女抚养权等争议,并在诉讼中一同处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那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能否适用专属管辖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可见,只对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才适用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规定。
而离婚诉讼中的涉及不动产分割首先是基于双方离婚,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则也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特殊规定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请求分割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故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离婚纠纷的一般诉讼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从理论上来说,离婚诉讼一般不只包含不动产,还有其他的动产,以及子女抚养权等,可能既涉及财产关系也涉及人身关系,而且也存在有多处不同地方的不动产需分割处理的情况,因此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话也不合理,不利于诉讼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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