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2025,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
一、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
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如下: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关于合同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
合同协议管辖的范围是: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选择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则
选择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则是: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下列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3.只能约定一审管辖的法院。
二、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及协议管辖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c、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问题,也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问题。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a、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与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b、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C、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d、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e、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该协议管辖无效时,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具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应当分两步确定:a、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辖权;b、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步骤:a、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就买卖合同而言,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看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再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c、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约定管辖的范围
合同约定管辖范围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诉讼地点、仲裁地点,以及适用的法律等内容。合同约定管辖范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约定管辖范围是指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所涉及的纠纷应当在哪个地方进行诉讼或者仲裁,以及适用的法律等内容作出的约定。这些约定可以是选择管辖、排除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等形式。在中国法律系统中,关于合同约定管辖范围的约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如若约定的管辖范围与法律法规不符,则可能会被法院裁定无效。2.公序良俗:合同约定的管辖范围还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的共同道德和行为准则。3.实质性公平: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避免一方过分地限制或者扩大对方的诉讼权利。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注意审慎约定合同管辖范围,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约定管辖范围不合法时会产生哪些后果?若合同约定的管辖范围与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能会被法院裁定无效。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争议,而必须依法按照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同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也可能会受到影响,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合同约定管辖范围是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问题。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注意审慎约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若约定的管辖范围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则可能会被法院裁定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合同纠纷的管辖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五、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吗
法律分析: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不一定必须按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合同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目前我国民诉法及司法实践,只认可书面管辖协议。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也表示管辖协议“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有重要意义。
(四)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处理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均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故以上情形的管辖约定内容,认定为有效约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属于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若没有对管辖协议约定,则按照相关民诉法条进行处理,如果是协议管辖,就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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