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解除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存在的价值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中安

我国现行法存在两种解除合同方式,即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其中法定解除严格限定在《民法典》第563条的五种情形内,而协议解除则要求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本文中所述的合同僵局在现行规则下难以获得调整,因此如何打破合同僵局无疑成为时下实践中的难点。

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便是综合德国与法国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当出现合同僵局以后,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后若不符合标准则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标准则宣告合同解除,若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可以在裁判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与守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有着本质区别。法定解除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相对方合同即解除,而司法解除才是申请合同解除的本质,最终合同是否解除需要司法机关居中裁量,以此来实现违约方与守约方利益的平衡。而且,合同僵局的出现并非因为一方违约,换位思考即便违约方严守合同规则,僵局也会出现。

而由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过于严格,此时无法通过其破除僵局,但又由于合同双方出现争议,迫切需要打破合同僵局来提高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此时只能通过诉讼,让法院运用司法解除权来化解争议,这也正是司法机关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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