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僵局的破解——以罪轻辩护为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梓翔

  一、谁都不想案件陷入刑事僵局

  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有一个共同点,不希望案件陷入刑事僵局。我认为这是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广义上的量刑协商制度能够产生以及推广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刑事僵局”的概念是我在办案的过程中感悟出来的,这对刑事诉讼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对于辩护还是对于控告。

  我总结了一下自己的办案经验:办理控告案件为什么能那么快控告成功,其中一个原因是“跟得紧”;办理辩护案件为什么经常容易得到控方的理解,其中一个原因是我不纠结于一些对案件定性毫无作用的纯粹拖时间的情况。

  张明楷老师曾说:“不要老是说公检法有罪推定,你们律师老是对公检法有错推定,为了打无罪揪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不放。”我不愿意成为这样的律师,因为打刑案不比打民案。换位思考,假设我是公诉人,我发现辩护律师喜欢拖时间,我会很愿意和律师比一比谁更能拖,最后受苦的还是当事人。

  二、当事人家属最怕陷入刑事僵局

  上述讲到的认罪认罚判缓刑的案件,早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和家属就已经认为走“认罪认罚+谅解”是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办案民警、检察官也表示如果认罪认罚,会帮助促成刑事和解。其中,检察官一再表示,如果“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量刑建议可建议判处缓刑,由于当事人之前已有多次有罪供述,也有视频与其供述互相印证,足以定罪,如不认罪认罚,缓刑机会为零。

  比较麻烦的是,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我致电民警,民警说被害人并不谅解,理由是“已经给过机会了,他不悔改”。另外,民警说被害人不愿意提供电话给辩方。

  家属因此非常担心,害怕如果案件被害人一直不谅解,当事人无法被判处缓刑,每天都打电话给我。

  当时我是这样说的:“这个案件已经是相对简单的案件了,您要知道,刑事案件在很多情形下,意见是无法统一的。尤其是一些打无罪的案件,公安和检察官站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对立面,这个时候律师要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会变得更难。而这个案件,现在要争取的就只有被害人的理解,其余所有人都已经理解我们,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不用担心。”

  三、律师如何避免案件陷入刑事僵局

  避免案件进入刑事僵局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换位思考,能谈则谈,除了办案的底线没有什么不能谈。所以,罪轻辩护最容易涉及到的一个操作就是刑事和解。

  上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我迅速阅卷,阅卷后认为完全没有无罪可能,遂打电话给被害人。意外的是,被害人说:“我已经谅解了啊。”我说:“可是民警说您不谅解。”她说:“我说我谅解,你们爱怎么办怎么办,爱什么时候放什么时候放。”我说:“可是程序上要求您签署谅解书或和解协议。”此时,她表示不想签。

  又谈了一段时间,发现被害人之所以不愿意签谅解书/和解协议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害怕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导致报复,二是觉得麻烦。后来我以各种方式保证会对其个人身份信息保密,告知她“案件尽快结案对大家都有好处,案件结案之后材料可以封存,您的身份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另外,尽量减少她的工作。为了不打扰她的生活,我用丰巢寄件的方式寄送了谅解书给她。结果是她很迅速地就签署了谅解书并寄回给我。

  检察官很意外,因为之前民警说“被害人不谅解”,怎么这么快被害人又谅解了,而且还不要赔偿。我只能说,就是沟通以及谁去沟通的问题。

  有时候,很多案件真就应了那句话:“因为懂得,所以慈悲。”因为律师懂得被害人,被害人才会对辩方慈悲。如果在谈案的过程中,关键人物不想“慈悲”了,案件是很容易陷入僵局的,作为律师,一定要处理好和关键人物的关系。

  说到这里,再多谈几句,有些人认为非重案不需要请律师,实际上不是,譬如上述的案件,也不算大案,但假如不是请了律师,谁会花时间精力去帮助当事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而此案如果没有谅解书,当事人就无法被判缓刑。至于家属,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阅卷权,在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得到被害人的联系方式的。所以,即便对于部分打罪轻辩护的案件,请不请律师很可能就是缓刑和实刑的区别,区别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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