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刑事合规不是一个独立概念
我曾想写一文《刑事合规的中国化路径》,后来作罢,因为我发现自己写不出来,如果硬写,可能会变成《中国刑事合规进程中律师的个人创造简史》。
目前,由于中国不存在基于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刑事合规的概念缺乏独立性保障。传统的刑事合规在刑事风险尚未爆发时,很可能等同于“刑事法律顾问”;在刑事风险即将要爆发之时,约等同于“立案前辩护”或者刑事危机处理,此时的刑事合规作为应急手段,将更接近刑事风控目的本身。
由于刑事合规这个理念和其他刑事业务的联系非常紧密,且其他业务都具有明显的较为固定的行为逻辑,导致刑事合规在众多具有明确实体的概念面前反倒显得抽象,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目前,刑事合规更多地是起到避免消极影响的作用,但没有特别明显的可预期利益,这是刑事合规理念在中国推广的最大障碍。
二、中国式传统刑事合规服务“升值”的天花板
目前,中国式传统刑事合规服务主要有三大部分内容:进行风险审查与评估、了解法律和政策情况及变动、制定合规指引三大块传统操作,部分刑事合规服务含有刑事危机处理的内容甚至以刑事危机处理为重点。
“风险审查与评估、了解法律和政策情况及变动、制定合规指引”这三项,对应的是较为抽象的刑事风险,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发”的风险;而“立案前辩护”、刑事危机处理,对应的是较为具体的刑事风险,也就是“如果我不管,公安可能很快就来抓人了”的风险。传统的刑事合规服务,是把这两部分区分开的。
但客户自己往往无法区分“抽象的风险”和“具体的风险”,也不明白“抽象的风险”和“具体的风险”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的风险往往是从抽象的风险中转化来的,而抽象的风险中往往蕴含着具体的风险。只是抽象的风险转化成具体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时间。
这导致有些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客户在需要前面三种操作的时候,认为还不紧急,无谓费心,等到刑事风险即将爆发,才赶紧请律师进行刑事危机处理。但时间太紧迫,如果“基础”又很差,就像孩子明天高考今天才请老师补课一样,效果往往不太好。平时不努力,临时抱佛脚,有时有用,有时没用,如果没用,也怪不得谁。而且,难道平时努力的人就不会抱佛脚吗?错了,他们更会抱佛脚,因为抱佛脚,也在他们努力的范围之内,而且除了抱佛脚,人家还做了其他准备。谁有优势,一目了然。
因此,既要平时努力,又不排除考前要抱佛脚。
实践中,可将“立案前辩护”、刑事危机处理的理念融汇在刑事合规中,进行定期的刑事危机演练,可最大程度地排除刑事风险,使传统的刑事合规服务升值。但长远来看,如果刑事诉讼激励制度不落实,刑事合规的作用始终存在明显的天花板。
这就导致大家不知道刑事合规/风控“有没有用”、“可以有用到什么程度”,“怎样才能让它更有用”。因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没有建立,对其效用的稳定的评价指标和体系也还不存在。
三、怎样的刑事风控服务才是“有用”的?
如果以比较严格的标准来评价刑事风控服务,会发现刑事风控服务没能全面推广,除了民众和企业的观念问题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具备全面刑事风控能力的团队和个人在法律市场上是非常稀少的。
与辩护和控告都不同的是,刑事风控需要律师/律师团队具备全阶段、全方位的能力,也就是既要会非诉,也要会诉讼;既要会辩护,也要会控告;既要有判断力,也要有执行力。因此一个刑事律师/团队,不考虑职权,在客户的眼中,要同时具备辩护律师、公安、检察官、法官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那么,什么样的刑事风控服务才是合格的刑事风控服务?就是只要有这个律师/律师团队在,客户相信基本不会有刑事风险爆发;如果有刑事风险爆发,客户认为这必然不是由于律师能力不足而是因为本来就不可预知的意外;而就律师能够预知的所有风险,律师方已经完全提示以及做了充分的准备措施;万一有刑事风险爆发,客户相信自己及自己的产业都不会受到伤害,或者伤害明显地比他/她预料的、可以承受的伤害要小很多。
所以,刑事风控的“有效性”标准实际比刑事控告和刑事辩护都要高,因为刑事风控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更彻底,要预防的刑事风险更分散,要求的刑事手段更全面。
综上,刑事合规不是“伪概念”,但确实是一个还没有“独立”的概念;刑事风控也不是“没用”,有用没用,看谁来用,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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