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1、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满足条件
(1)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有胁迫、欺诈等情况,协议无效;
(2)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协议无效;
(3)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这样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婚内协议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一方所有,没有过户,约定依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该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生效要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否矛盾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该约定不属于上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中财产类型的任意一种,因此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两婚内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一方所有,该协议实际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作出的分割。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双方对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不应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该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
3、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婚内忠诚协议效力
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如出轨将净身出户是否有效呢?
(1)不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所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有的法院认为
(2)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有的协议约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6、婚内协议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
婚内协议中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内容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法院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内容属于特定人身关系,不能在婚姻忠诚协议中预先变更,这方面做出约定的婚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7、婚内一方出轨或家暴离婚放弃财产的协议或保证书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这样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法院应不予确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但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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