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律师分阶段收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辰

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律师分阶段收费

大家好,由投稿人陈辰来为大家解答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律师分阶段收费这个热门资讯。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律师分阶段收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激励律师收费多少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吸引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因程序瑕疵引发的纠纷激增。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行权资格认定中的"程序黑洞",为企业与员工提供合规指引。

一、

案例1:董事会决议缺失致行权无效
某科技公司高管张某依据《股权激励协议》申请行权时,公司以"未召开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发现,该公司虽在激励计划中约定"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但实际仅由薪酬委员会出具意见,最终判决公司程序违规,需赔偿张某预期收益损失。

案例2:法律意见书缺失触发监管处罚
A股上市公司在未取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行权条件法律意见书情况下,为5名高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证监会核查后认定其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出具警示函。

案例3:预留权益超期失效争议
某生物医药企业未在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导致该部分期权自动失效。10名核心技术人员起诉要求恢复权益,法院以"程序刚性规定"为由驳回诉请。

二、

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司法实践,行权程序须满足以下要件:

双重审议机制

董事会前置审查:需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专项审议,并留存会议记录;

监事会监督权:监事会需对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条件发表明确意见,缺失则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第三方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必须对行权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需包含"激励对象资格合规性""行权条件成就与否"等核心要素。

信息披露刚性要求

行权结果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未及时公告可能被认定为"损害股东知情权";

预留权益授予对象需在12个月内明确,超期未确认将直接导致权益失效。

三、

风险点1:行权条件审查形式化

典型表现:仅依据HR部门提交的绩效考核表直接行权,未启动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规建议:建立"业务部门初审→合规部门复核→董事会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

风险点2:法律意见书内容失范

败诉案例:某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对"激励对象离职状态"进行核查,导致公司错误行权;

文本规范:意见书需明确记载核查方式(如社保记录调取、劳动合同审查等)及结论依据。

风险点3:行权期限计算错误

监管处罚实例:某公司将等待期起算日错误认定为"股东大会通过日",而非"授予登记完成日",导致提前行权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日期锁定公式:行权期=授予登记完成日+等待期(按自然月计算,遇非交易日顺延)。

四、

制度层面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单列"行权程序"章节,细化董事会、监事会、律师事务所需履行的具体职责;

建立行权条件动态评估机制,例如设置"重大财务数据修正触发行权复审"条款。

执行层面

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化审议过程,确保会议记录、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可篡改;

预留权益授予实行"双月报备制",每月15日、30日向董事会报送候选人评估进展。

争议解决层面

在协议中约定"程序瑕疵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设立行权风险储备金,按期权总额的5%计提专项赔偿基金。

五、

行权前

要求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行权条件成就确认书》;

通过"企查查""见微数据"等平台核查公司是否披露行权相关公告。

行权受阻时

立即发函要求公司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复制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在法定时效内(知悉权利受侵害起1年内)提起仲裁,避免超期失权。

互动话题:
您在股权激励中是否遭遇过"暗坑"?欢迎留言分享经历,点赞最高的3位读者将获赠《股权激励合规手册》电子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提示:
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基础,建议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前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规体检,避免千万级损失。


股权激励律师收费标准

近期某智能硬件企业因股权激励纠纷被员工起诉事件登上热搜,引发行业对持股方案合规性的深度讨论。本文选取两个典型场景,带您直击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风险点。

案例一:科技公司IPO前的"影子股东"困局

杭州某AI研发企业(下称"A公司")为激发核心团队积极性,2019年推出全员持股计划。创始人要求30名技术骨干签署代持协议,承诺三年后工商登记显名。2023年公司启动上市筹备,外部股东以《公司法》第32条主张代持协议违反股东公示原则,要求退出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代持股权。此时要求员工退股引发集体诉讼,直接导致IPO进程受阻。

争议焦点:1.代持协议效力认定 2.工商登记显名路径 3.权益退出定价机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针对拟上市公司,《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明确规定需清理发行人权属不清的股份。建议在公司初创阶段决策:
1.采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避免直接代持
2.明确约定涉及上市对赌条件下的退出补偿
3.表决权与经济性权益实现分离配置

案例二:连锁企业"员工股东"遭遇双向索赔

某连锁餐饮企业(下称"B公司")为稳定管理层,将3%股权授予店长团队。合同写明"持股期间需全职任职,离职需返还股权"。疫情后两位店长申请辞职,公司依据协议要求返还已分红收益,而员工主张《劳动合同法》第26条"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无效,最终法院支持员工诉请。

争议焦点:1.股权协议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 2"净身出户"条款合法性
处理难点:对赌条款触碰劳动保护红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此类案件存在三重裁判规则:
①劳动属性协议适用《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②商事属性协议以《民法典》意思自治优先
③需综合协议条款性质判断法律关系
重点防范"股权绑定"与"劳动管理"的竞合风险,建议:
1.分立《劳动合同》与《股权协议》文本
2.禁止通过股权协议设置竞业限制之外的非竞争义务
3.建立动态估值调整机制替代强制性回赎条款

股权激励方案三大合规要点
1、权利义务分层设计
-经济性权利可采用虚拟股权形式
-决策性权利通过持股平台集中行使
-身份性权利通过协议有限保留

2、退出机制的柔性架构
-区分主动离职、重大过失、公司定向回购等情形
-设置五年递减式权益保留条款(例:满3年保留60%权益)
-采用公允估值替代原始出资定价

3、上市公司特别风控
-股权来源穿透核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窗口期交易限制提示
-权益归属与减持计划衔接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在方案论证阶段完成(1)税务成本沙盘推演(2)股东会特别决议风险评估(3)劳动合规专项审查。特别关注持股平台GP控制权稳定性与LP权益救济途径的平衡设计。

2023年各地法院发布的34份类似案件判决显示,因退出机制违法被认定无效的比例高达56%。成功的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同时满足商业目标与法律合规的双轮驱动。

您所在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是否遇到过权益归属的争议情形?对于平衡员工利益与企业控制权有哪些实践经验?欢迎留言交流探讨。

注: 本文案例均经深度脱敏处理,不指向具体案件,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相关策略建议需结合个案背景具体设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执业十年来,深度参与企业股权架构专项治理,依托"激励相容理论"建立多维度合规模型,帮助客户将股权纠纷发生率降低。专业团队通过动态风控体系,实现激励效果与法律安全的有机统一。


股权激励律师排名

笔者特此推出系列文章,旨在综合性地介绍香港劳动法有关规定,并分享我们在第一线的观察,为来到香港的员工和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丨崔灏 黄奕欣

系列序言

人才,无疑是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伟人曾经说过:存人失地,人地皆存;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古今中外,无论企业还是国家,哪里能吸引人才,哪里能留住人才,哪里就能迎来繁荣发展。

“招商引才”是本届香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受益于“高才”、“优才”、“家办”、“投资移民”等政策的落地,世界各地人才涌入香港职场。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困惑:如何获得合法的工作及收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劳动权利?香港职场哪些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遭遇不公正待遇,如何获得援助?

当经济下行不可避免,企业不得不作出裁员减薪的举措,可能会加剧劳资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劳资双方如何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体面告别,各自轻装上阵,迎接下一段人生旅程?

劳动法,既是私法,又是公法;既牵涉合同法、侵权法,更牵涉经济法、人权法;既影响个人与家庭的权益,也深远地影响全社会的稳定。我们特此推出系列文章,旨在综合性地介绍香港劳动法有关规定,并讨论典型案例,为来到香港的员工和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对于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是吸引高端人才的“香饽饽”。在企业发展早期,资金相对紧张,难以用高额薪资吸引优秀人才。此时,股权激励就派上了用场,它能让员工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绑定,激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全力以赴。

从员工角度看,股权激励是获得额外财富的机会。员工通过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推动公司股价上涨,从而在股权激励中获得丰厚回报。这种激励方式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他们更有动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一、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丰富多样,下面为大家介绍几种主流模式。

(一)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最为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股权激励工具之一。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员工满足行权条件时,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比如,公司授予员工小张1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元/股。若未来公司股票涨到20元/股,小张行权就能获得每股10元的潜在收益。对于获激励的员工而言,股票的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的差额就是他的每股潜在收益。所以股票的市场价格越高,他的潜在收益越高。公司通过授予期权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激励相关员工为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而不断努力工作。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权,被激励员工可以选择行使期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期权。尤其是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下跌至比行权价格还要低的时候,被激励员工可以选择不行使期权,从而无需承担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所可能产生的亏损。

股票期权模式下的行权方式灵活,可选择现金支付行权价格取得股票所有权,也可以无现金方式,通过出售部分公司股票抵扣行权费用。员工取得股票后,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立即卖出获利,或长期持有等待股价进一步上涨,获取更高利润。

(二)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模式同样应用广泛。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时,对股票的获得和出售条件进行限制。常见的获得条件、出售条件一般和员工的工作年限、业绩等挂钩,或者和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股票的市场价格等相关。如果被激励员工的工作年限未能达到限制性股份协议中约定的年限,或者被激励员工未能在相应时间内达到限制性股份协议中规定的业绩目标,则相应的限制性股份可以被公司回购。另外一般而言,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制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模式有助于留住人才,让被激励员工更有动力工作满约定的工作年限。

受限制股份单位是限制性股票模式的一种变形。员工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会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或发放对应的收益。公司通常会搭设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来授予股份或发放收益,保障员工权益。

(三)股票增值权模式

股票增值权模式下,公司授予员工股票增值权,员工行权时可直接获得股价增值部分的收益,收益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股票或两者组合。与股票期权模式不同,若公司只以现金支付股价增值收益,员工无法取得股票,也就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比如,小王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时股价较授予时上涨了5元/股,若公司以现金支付,小王将直接获得每股5元的收益,但不拥有公司股票。

实施前述几种激励模式时,既可以采取直接激励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搭建持股平台乃至信托架构的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搭建了持股平台,也可能涉及股票代持。以股票期权模式为例,由于被激励员工只有在行权时才能获得股票,在未有任何被激励员工行权的前期阶段,可以由拟上市公司预留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待被激励员工行权时才将股票实际发行给股权激励计划持股平台;也可以由创始人先代持股权激励计划持股平台的股票,这种代持方式有助于增加创始人的投票权。

在信托架构下,拟上市公司一般会作为委托人,而被激励员工则是信托的受益人。采取信托架构有助于使得相关股票成为信托财产,可以与被激励员工个人的财产相分隔,不受被激励员工的离婚、自身债务等影响。另外采取信托架构也有助于避免由创始人代持所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股权激励计划如何与员工表现挂钩?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包含授予、归属、行权和出售四个关键环节,其中授予和归属与员工工作年限和表现紧密相关。

在授予对象方面,企业通常会选择一定级别以上或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员工。授予条件可参考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只有绩效达标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股权激励。归属期限常见的是按年分批归属,如分四年归属,第一年届满时归属25%,余下的75%分期归属,具体分期方式可以是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等比例进行。

如果员工在其所持有的期权全部归属之前离职,取决于不同的离职情形,这些期权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离职时尚未归属的期权一般会全部自动终止,而对于离职时已经归属但是未行权的期权,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主要是针对因员工过错离职的情况,已归属但未行权的期权也会随着离职而全部终止;第二种主要是针对员工无过错离职或者因死亡、残疾离职的情况,公司可能会允许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行权。另外,公司通常可以回购离职员工已归属但未行权的期权,以及已通过行权而取得的股份。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制是怎样的?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通常由公司特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成员可以是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是员工代表,管理决策一般采取多数决方式。股权激励计划委员会权力广泛,包括解释激励计划、选择激励对象、决定激励形式和条款、确定股份数量、决定归属和支付等。比如,委员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和员工表现,调整激励计划的行使价、归属时间等条款,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一般由公司自由决定。有些法域的法律以及交易所规则可能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也有特殊规定。例如,根据香港的《主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可包括以下一类或多类:(a)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有关计划获授予期权或奖励以促成其与此等公司订立雇员合约的人士)(雇员参与者); (b)发行人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关联实体参与者);及(c)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利其长远发展的服务的人士(服务提供者)。

四、不同法域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则有何差异?

不同法域,以及在不同场景下(例如上市)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和员工都需要了解这些差异,以避免风险。

*以香港上市公司为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其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获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新申请人于上市前采纳的计划毋须在上市后经股东批准。不过,该计划的所有重大条款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清楚列明。假如该计划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新申请人在上市前向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的期权及奖励可在上市后继续有效(新申请人就该等期权及奖励所发行的股份须经香港交易所批准才能取得上市地位),但新申请人在上市后不可再根据该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新申请人亦必须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有关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及奖励的详情、该等期权于公司上市后可能对持股量造成的摊薄影响,以及就该等期权或奖励所发行的股份对每股盈利的影响。上市发行人可召开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的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有)),但时间上须与上次获股东批准更新(或采纳)计划的日期相隔至少三年。如果拟于三年期内更新,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

*美国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则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计划在税收、法律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例如,合格的股权激励计划在税收上有一定优惠政策,但对计划的设立和管理有严格要求。首先,公司必须在授予期权的计划中明确规定期权的行权价格、有效期、授予对象等关键条款,且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其次,期权的授予对象通常限于公司的员工,对外部顾问、董事等人员的授予可能受到限制。再者,员工在行使期权后,还需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要求,否则将失去税收优惠资格。

*开曼和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法域以其灵活的公司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企业在此设立公司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此设立的公司可采用灵活的股权结构,这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例如,公司可以发行带有特殊表决权或股息权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以满足不同激励需求。同时,这些离岸法域对公司的资本要求相对较低,设立程序简便,能够快速完成公司的组建,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些法域设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规定,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激励是企业和员工都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内容。企业合理运用股权激励,能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公司发展;员工了解股权激励规则,能更好地把握机会,实现自身价值。如果您在股权激励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股权激励律师费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青鸟消防实施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及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青鸟消防的股份,与青鸟消防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青鸟消防如下保证:青鸟消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青鸟消防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青鸟消防系2012年12月21日按公司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9年8月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2960。

青鸟消防目前持有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700730245739F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青鸟消防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年检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二)青鸟消防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3月8日出具的青鸟消防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01500040号)、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青鸟消防2019年1-7月《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9]01500127号)及青鸟消防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青鸟消防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范围

经核查青鸟消防的《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计54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平台建设核心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青鸟消防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管理办法》审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青鸟消防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鸟消防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近亲属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青鸟消防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8.27%)、蔡为民(持股13.68%)、陈文佳(持股10.20%);青鸟消防无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青鸟消防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九章,对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拟授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相关限售规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的原则,业绩考核指标,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

青鸟消防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配套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明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方法,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依据。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

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361.87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5.674%。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5.625万份股票期权,77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青鸟消防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不存在青鸟消防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青鸟消防股权激励事宜的标的股票来源合法、合规。

(五)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票总数

1、标的股份总数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青鸟消防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青鸟消防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361.87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5.674%。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5.62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2.440%。其中首次授予468.500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的1.952%;预留117.125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的0.488%,预留部分占股票期权拟授予总额的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0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7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3.234%。其中首次授予621.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的2.588%;预留155.25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的0.647%,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400%。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

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经核查每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青鸟消防的股份总数及比例,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鸟消防已发行的股份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的《激励计划草案》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总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青鸟消防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青鸟消防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青鸟消防《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青鸟消防作出的承诺,青鸟消防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青鸟消防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青鸟消防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2020年3月7日,青鸟消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

2020年3月8日,青鸟消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20年3月8日,青鸟消防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4、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2020年3月8日,青鸟消防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青鸟消防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青鸟消防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青鸟消防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的事宜

青鸟消防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青鸟消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青鸟消防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青鸟消防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不损害青鸟消防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

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青鸟消防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激励对象需为每股支付相同价款,且青鸟消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其自筹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中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且青鸟消防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不损害青鸟消防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现任董事,亦未与现任董事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青鸟消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本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鸟消防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青鸟消防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鸟消防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还需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青鸟消防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青鸟消防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青鸟消防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刘苏毅

2020年3月8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股权激励律师分阶段收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