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若贷款人未能按照协议期限妥善偿还相关债务,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之特定情境,则作为担保人的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倘若您所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那么您将有义务代为履行贷款人的债务,并在完成此项责任后,有权在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贷款人进行追偿。在此过程中,您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针对贷款人的权利,但需确保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超过了"保证责任期限"后,担保人将不再负有责任。
在相关的法律条文里,对于这一时间段我们称之为"保证期间"。
一旦过了这段时间,如果债权人仍然没有就此事向担保人提出主张的话,那么担保人将无需再对此进行负责了。
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商定;若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则应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三、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不负责的情况有这么几个:
1、要是保证期间,你把债务让给别人了,得先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才行;
2、没担保人同意的话,他就不用再负责了;
3、如果是一般保证,没说时候保证结束的话,那就是到主债务还完了算起,大约六个月;
4、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也没说时候保证结束的话,那就是从主债务还完了开始算起,也是大约六个月;
5、如果是主合同的两方串通起来骗担保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的债权人用欺骗、威胁等手段逼担保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负责了。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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