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工伤赔偿基数的确定是按受伤前12个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有些员工才进厂没有多久,连一个月的工作时间都不到,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应该是什么样的标准计算工伤的赔偿基数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姚某于2019年8月16日入职东莞市长安一家五金制品厂做批锋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伤的时候没有参保,受伤后才参保。2019年8月27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11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3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
伤残级别出来,与工厂老板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但是由于工伤职工才上班11天就受伤,根本就没有受伤前12个的平均可以计算,老板提前的方案是按东莞市的最低工资1720元来计算,姚某自然是不同意,觉得实在是太少了。为此双方彻底谈崩了,老板让他去找律师走法律途径。
但是具体按照多少钱来计算工伤赔偿基数,他自己心里也是没有底,遂在网上联系到了笔者,笔者以经验告诉他,绝对是不止这个数,可以按东莞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95元一个月来计算工伤赔偿基数的,姚某想,如果按这个数字,比老板愿意赔偿的金额简直是翻倍了,便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
接下来,笔者以4895元为赔偿基数罗列了各项工伤赔偿项目,向长安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0年8月17日,东莞市长安仲裁庭采信了笔者的观点,按4895元来计算工伤赔偿,裁决单位向姚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额共计159713元,下达是终局裁决书。
律师评析:对于受伤前没有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工伤职工,其实,赔偿的基数并不是按最低工资来计算的,在东莞,一般都会按四千多元来计算的。本案中,笔者提出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比较中肯的数字,因为用人单位是有责任提供两年的工资支付台帐的,现在用人单位提供不出来,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所以仲裁庭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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