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当月总收入支付,即所有工资总额均属于工资。因此,二倍工资就是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二倍。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对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限定一定的合理范畴。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扣缴的税费。该税费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款所涉及的钱款完成了两次所有权转移,第一次是从用人单位转移为劳动者所有,第二次是从劳动者方转移为国家所有。此税款虽是用人单位代扣上缴税务机关,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工资的性质。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从本质上讲,劳动者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条件,仍属于劳动所得的范围,并且具备交换功能和保障功能,具备工资属性,因而应成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当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适用规则,有的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还会把各种津贴、奖金、报销算在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中。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从工资的内在特点出发,立足于该制度的立法初衷,结合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以应得工资为计算基准,结合工资发放的规律综合认定,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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