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杰

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询问证人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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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要询问通知书吗

询问作为监察机关一种最常用的调查措施,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口头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言词证据。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依规依纪依法询问证人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询问地点可多样。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接受询问。若证人为社会人员的,一般电话直接通知其前来,或者通过委托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通知,也可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代为通知。通知时要告知证人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二、询问方法要灵活。针对不同的证人,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因案施策。对涉嫌行贿人员,要充分运用开门见山、因势利导等方法,讲清楚政策法律,消除其顾虑,引导其如实作证。对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要抓住其矛盾心理,让其以书信、音频、视频等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规劝,一起做被审查调查人思想工作。

三、相关程序要规范。询问证人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程序进行报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人,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询问应当二人以上,并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和《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询问重要的证人,如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也要告知清楚。询问的内容应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让其对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客观叙述。

四、笔录内容要完整。询问笔录应当现场制作,内容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询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要注意年龄必须写周岁,工作单位要用全称,家庭住址是现居住地。笔录开头要记录程序性的内容,一是表明身份,二是告知权利义务。正文部分要全面完整、准确清楚、主次得当,主要记录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手段、原因、结果等。尾部包括确认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笔录并签名捺指印等。

五、合法权益要保障。一是不得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二要严格遵守询问的时间要求。每次询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询问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不得疲劳询问或以连续询问的方式变相留置。三是询问中涉及被询问人个人隐私的,调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四是应当保障被询问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发现被询问人受到阻止、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严肃依法处理。五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六、安全措施要到位。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询问工作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安全保障难度较大,因此要制定周全的应急和安全预案,防范谈话风险。一是被询问人进入谈话场所后,要向其明确纪律要求,告知其在谈话期间不得对询问过程秘密录音或录像,并要求其将手机关闭,与随身物品一起放进保管柜。二是询问过程中密切关注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情绪变化,控制好询问的进程和节奏,确保安全。三是进行疏导减压,询问结束后,做细做实思想解压,并记录在笔录上,严格落实接送回访,履行好交接手续。(张剑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询问证人需要几个人

不久前,我们接到上级纪委监委转办的一起问题线索。作为纪检监察新兵,接到这一任务后,我既感到了些许压力,也有些跃跃欲试。

调查发现,该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标人虽然是徐某,但经过银行查询发现徐某与村主任李某有较为密切的经济往来,我们怀疑徐某与李某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或者工程实际的承包人就是李某。作为监察对象,李某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甚至犯罪。要突破案件,徐某是重要证人,我们决定以徐某为突破口展开调查,对徐某进行询问。

在安排对徐某询问的地点时,室里的小潘说谈话点已经安排满了,问我们怎么办?倪主任听后没有回答他,而是向我问道:“小万,你知道监察法对询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吗?”

“我们可以到证人工作地点、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的话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监察法的这部分章节是我负责领学的,倪主任的这个问题可难不倒我。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监察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有关收集证人证言的要求进行。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小潘,万老师领学的时候你是不是走神了?”倪主任半开玩笑地说。随后,小潘重新安排好了谈话地点。

“小万,带好录音录像设备,我们出发。”“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询问是不需要进行录像的呀?”我心想倪主任可能弄错了。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询问的确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必要时在告知证人后,可以全程录音录像,省里的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我们学习监察法,不仅要熟悉掌握法律条文,同时还要掌握每个条文的释义和相关法规、规范对该条文的引申,这样才能在案件查办中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倪主任指着桌上的《山东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说。

我低着头,心想自己熟知了监察法还要被批评,有些不服气。

“我们办案不能只看结果,程序合法同样非常重要,监察法第五章对监察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按照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收集证据,不仅仅是录像问题,如果询问过程、询问笔录不规范,将来在法庭上就很可能受到合理怀疑,从而造成整个案件办理的失败。咱们从一开始就对自己严格要求。”倪主任可能看出了我的心思,又补充说道。

这个提醒的确让我感到了自身在学法用法上还存在差距。要想在监察履职上有更大进步,我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思考,增强依法办案的行动自觉。带着这一决心,我与倪主任开始了对徐某的询问。

然而,询问过程并不顺利。

“这个工程到底是谁干的?”

“这个活就是我本人干的,当时通过村里的公开招标,我出的价格最低,就承接了这个工程。”徐某虽然态度强硬,但根据经验判断,他很可能在提供虚假信息。

“你可以这么说,但是我们需要提醒你,今天我们之间不是普通的谈话,是代表监委对你进行询问,如果你提供虚假证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倪主任严肃地对徐某说。

徐某听后故作镇定,眼睛却不敢与我们对视。

倪主任没有继续询问,而是给徐某解读监察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告知徐某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或有串供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李某眼神中透露着不安。倪主任趁势向他摆出部分证据,因势利导说服他,经过一番内心的挣扎,李某终于道出了事情的真相。

“我原以为这事情圆过去对我没有损失,还能帮李主任个忙,只能怪我不懂法,现在我把知道的都告诉你们。这个工程我只是在招标时露个面,工程实际上是李主任干的,钱也是他收的……”徐某的证词,为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后续的系列调查,固定了该案件的关键证据。

这一天的工作,让我获益匪浅。我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其实蕴藏着很多学问。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文由网友万梦轲提供)

询问证人的法律条款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H市J区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虽然在讯问过程中Z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

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开询问,针对每个人不同的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各个击破。

后来调查得知,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按照事前商议的口径对向Z某行贿的事实予以掩盖。在调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S某还提供了公司记录向Z某分红的“小账”。

面对大量的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同时,S某、W某、C某因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得到了从轻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证人有很多种,有涉案人员,比如行贿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纯粹的证人,比如与案件无关联的知情人员;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参与非法牟利或经手行贿的人员,也有间接知情人,比如听别人转述过有关情况的人员,或者是曾经接触过部分问题线索的人员;有利益相关人,如司机、秘书等,也有利益无关人,比如仅仅经手财务的会计。这些证人接受询问时,有的会坦然接受并说明问题,也有的会出于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压力,闭口不谈或遮遮掩掩。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询问,同时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证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

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贿赂行为较少会产生书面证据,即使有网络转账、银行转账等书面证据,要证明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的钱,是经济往来还是贿赂款项,也是需要双方的言词证据的。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针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存在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情形,必要时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案件的突破。

本案例中,Z某收受干股属于受贿行为。S某、W某、C某涉嫌行贿并隐匿证据,在调查过程中,S某、W某、C某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提供了真实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最后获得了从轻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被调查人,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前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甚至存在着串供、作伪证的可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更考验着调查人员的谈话水平和掌握证据的扎实程度。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在询问相关人员之前,对他们身份、性格、行为、动机等情况作出精准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充分预案。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询问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实践中监察机关运用的询问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

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采取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询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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