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新增内容。保证即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由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为借款提供保证,对各类企业来说,为其交易提供保证的也不在少数,因此,保证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典》为保证专门编制了“保证合同”章节,就保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一、什么是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保证人;
2、形式多样,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此,除非有法律另行规定,否则,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通常情况下,尽管保证合同仅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字(盖章),但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让保证人了解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践中,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会被直接写到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然后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各自签字(盖章)。
三、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索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索债有先后顺序要求;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索债不分先后顺序;
3、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默认为一般保证。
其实,保证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丰富,但囿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保证合同中最关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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