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集资诈骗罪当事人变更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书雯

  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集资诈骗罪当事人变更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

  (2018)粤1971刑初42号、(2018)粤19刑终664号

  【案情简介】

  刘某自主创业成立某商贸公司,对外销售美容产品,其通过向招揽线下美容店加盟收取品牌加盟费、设立互助金的方式扩展下线,同时向美容店消费的客户推广消费、充值返现业务的“0消费”模式,后因资金链断裂致案发,截至案发日共收取加盟费、互助金共计约150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刘某若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办案经过】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国镇律师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会刘见某,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但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重罪却值得商榷。经过仔细分析,辩护人决定将轻罪辩护作为本案辩护重点。该案前期,辩护人向侦查、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除降低涉案金额外,并未取变更定性的效果。后律师将工作侧重点调整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着重在法院阶段发力。案件到法院后,李律师庭前便约见案件经办人,当面向经办人提交书面证据,与经办人就本案交换意见,形成良好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轻罪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判处该罪规定的最低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抗诉,后经律师积极与上级检察院及法院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上级检察院最终撤回抗诉申请。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结果

  刘某被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五年,较预估刑期减轻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办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当事人刘某所采用的经营模式十分复杂,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和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促成当事人获得改变定性、轻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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