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事人减少涉案金额案例
(2017)粤19刑初225号
【案情简介】
某企业为保税产品加工单位,其进口的原料及产品未经补税不能在国内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技术落后及海关部门规定的损耗率时常变化等因素,导致大量的残次品及边角料产生。单位主管人员在未补交税额的情况下私自将残次品及边角料进行内销致案发。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该单位偷逃税款金额为3461429.13元,已到案主管人员吴某涉案金额达150598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涉案金额一至五倍的罚金处罚,吴某将面临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办案经过】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国镇律师担任该企业的辩护人。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偷逃税款金额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标准,企业委托律师介入旨在降低涉案金额,减少企业损失的同时,使其在案主管人员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审判,时间非常冲忙,辩护人介入后加班加点审阅案卷材料,与企业现有管理人员进行过次沟通,发现海关核税过程中存在物品混同、数量错误、价格认定不合理、重复计算、计算方式适用错误及未扣减企业已申报税额等瑕疵,并迅速形成书面分析文件,在法院安排开庭前及时与公诉人及审判员提出重新核税的意见并获采纳。后海关部门重新核算抽逃税额为2190904.38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也调整为721819.47元,该案最终判处企业缴纳罚金220万,吴某因涉案金额降低符合缓刑条件,最终被判处缓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案件结果】
企业涉案金额减少127万多,减少补缴税款及罚金约254万元,主管人员涉案金额减少约78万,符合判处缓刑条件。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诠释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办案律师在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详尽分析案卷并获得重新核税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