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唐某因工作业务往来认识,后唐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孟某借款60万元,出具借条,后唐某仅支付部分利息,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孟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xx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强调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是不是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其配偶未在欠条上签名,之后拒绝追认的,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不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了吗?
委托后,律师通过分析案情以及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材料发现,其中大部分利息为唐某配偶陈某偿还,故在立案后,律师前往民政部门,调取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追加其配偶陈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在庭审的过程中,唐某的配偶陈某辩称:其对唐某是否借孟某款项、数额多少、借款用途均不清楚,其认为涉案债务数额较大,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一直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其无关。
在本案中,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重点是借款后,被告配偶多次向原告转账付息,虽然在庭审中被告对该笔债务拒绝追认,但是其向原告转账付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是被告配偶对被告所付债务的追认,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与被告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配偶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唐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孟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生活中,夫妻双方重新出具欠条、另一方在欠条上补签名都是最常见的追认方式,如果没有重新出具欠条或者补签名的话,要注意收集对方配偶还款的流水,电话通话、短信、微信聊天等证据,以体现出另一方对债务的追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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