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合同诈骗罪当事人免予起诉案例
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7】25号
【案情简介】
二手房东杜某与原房东约定不得擅自转租。2017年7月,杜某有意转租房屋,故在网上发布转租信息,被害人郑某与杜某联系后,同意以26万元转租费转租。杜某因急于脱手,便花500元雇佣外号为阿美的女子冒充房东,安排阿美与郑某见面,并将原合同交给阿美,由阿美与郑某在原合同签字确认租赁关系。签订该合同后,郑某付清26万元转让费,后杜某便举家回了四川老家。郑某开始经手出租屋时被原房东发现产生纠纷,遂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杜某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刑罚;
【办案经过】
李国镇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多次安排会见杜某了解案件详情,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杜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郑某转让费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或民事违约的区分问题,两者从客观表现方式较为类似,区分两者最主要在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案件中杜某主观上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郑某的转让费,其本身依据原租赁关系对标的房屋享有权利,在违法转租给郑某之后,亦完整的将房屋让与郑某经营,从其客观行为表现亦可见其并无非法占有郑某财物的目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检察机关经办人进行沟通,提交书面材料,向其阐明案件真实的发生过程,及杜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法律及理论依据,并协助杜某获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认为杜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件结果】
当事人杜某获不起诉处理。
【案例评析】
现实中,民事违约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辩护人对于两者的释明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当事人得已重获自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