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大家好,由投稿人成艺琬来为大家解答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这个热门资讯。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编前语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层出不穷,有太多的当事人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结果最终引火上身,不得不替他人偿还债务。在这里,以保证期间为主要线索讲讲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担保法解释31条至37条)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此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的期间规定得比较严格,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无论是在约定保证期间,还是法定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则形成,则转化为保证之债。
保证之债的期间则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后该保证之债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6条,担保法解释31条至37条)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举个栗子
甲借款60000元给乙,丙为担保人。
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丙在担保人处签字。根据这样的情况,甲乙丙并未约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丙一般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在该案例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么甲应当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即2016年4月1日起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说白了就是向丙主张,对丙说因为乙没有还钱,你该替乙还钱了,你得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甲的这种向丙主张权利是很关键的,要求时间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并且应当保留好向丙曾经在这段时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
要是甲在此时间段之内没有向丙主张权利,而是在2016年11月向法院起诉乙和丙,丙这时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甲要求丙承担责任,一般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如果甲乙丙约定,丙说我承担一般保证,如果乙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我再承担担保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借款同样是2016年3月31日到期,甲则应当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向法院起诉乙和丙或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如果在此期间内,甲只是向丙主张权利,但并未到法院起诉或仲裁,丙依旧可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再来一张图表,更清晰啦
▌一句话教你区分
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编后语
民间借贷实践中,担保人一般是处于面子才去签字作为担保人,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担保期间,并注明自己承担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中的一种。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连带责任保证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是什么?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1、保证方式的认定
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6、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7、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来源:找法网
在实际生活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那么,什么是连带担保?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连带担保指哪些合同?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什么是连带担保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什么是连带担保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担保指哪些合同?
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什么意思
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