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参与公司分红分配
股息红利分配乃是股份制企业每年根据股票持有者的特定比例对盈利进行分享的一种方式与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及第三十五条款之明确规范,分红权是股东所拥有的一项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四章第四条明文规定,企业的股东依法应该享有资产收益(亦即分红)等众多权益;而第三十五条也详细注明,股东应根据其实际投资金额的比例来分配所得的红利,但如各位股东经过共同协商且达成共识,亦可依照其他非出资比例的标准进行红利分配。
二、股东是不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情况下,股东没必要帮公司还债。
公司就是法人嘛,股东其实就像给别人家工作似的,不需要操心人家家里面的事。
就算公司出了问题,股东只要掏自己投资的那份钱就行了。
这是因为,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拿出来的钱要么变成了财产,要么变成了知识产权啥的,反正都不可能随便让公司花。
不过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得替公司背债。
这是因为有的公司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让股东吃哑巴亏。
如果这些行为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话,那股东可不能装没事人儿啦。
具体说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得按照持有股票的比例担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看他有没有按时交足认缴的资本。
但这些也都有规定好的,股东们别想钻空子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三、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的债务
在普遍的情况之下,对于身为公司投资者的众位股东来说,他们的职责与义务仅限于投入公司的股份资本总额,即股东通常不会因为公司的债务问题而承受额外的压力,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法擅自对股东个人的财产进行追偿以清偿公司债务,此种权益被称为“股东的有限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来规避债务,或者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时,股东有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起连带责任。
另外,若股东个人的行为引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或者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那么股东也有可能面临着个人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出资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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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