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2016年12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律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原告鲁某与被告仁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向被告交付了住宅楼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被告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管理费(以部分工程款充抵管理费)。同时被告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了招标代理费,技术标费,公证费,专家费,项目经理费,进场费,招标文件费,预算费,劳保统筹费,陪标费,围墙费共计30余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笔不合理费用,被告拒不退还,2016年12月原告鲁某委托吴锦熤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及利息。
接到案件以后,吴锦熤律师团队研究了原被告的承办合同,发现合同本身系工程常用模板合同对具体细节约定尚不明确,抓住这一关键点吴律师团队积极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各项费用38532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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