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六条2025,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六条

债权债务 编辑:纪言钰

一、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六条2025,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发现有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业务许可证。这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旨在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利益。

法律分析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

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或者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及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新《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具有上述10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实务中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等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按照《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应按《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论处;泄露知悉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严重的,按侵害商业秘密罪和侵犯个人隐私罪论处。

2、行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或者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及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新《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上述10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实务中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等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按照《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应按《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论处;泄露知悉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严重的,按侵害商业秘密罪和侵犯个人隐私罪论处。

2、行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五条是什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5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规则和保险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根据《保险法》第97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不足额提取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违法。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根据《保险法》第98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法》第98条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办法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构成违法。

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根据《保险法》第100条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99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105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103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04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根据《保险法》第106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106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根据《保险法》第75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75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9条)。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0条)。保险公司不得未经批准,在境内外擅自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7、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136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批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保险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险法第65条规定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3款的规定。第2款是有关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请求权的规定。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应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第3款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为前提。另一个含义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证明,如赔付收据等。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衍生问题:保险法116条规定内容的解释是什么?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则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其他八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即“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赔款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六条是怎样的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六条是怎样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

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或者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及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

新《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具有上述10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实务中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等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按照《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应按《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论处;泄露知悉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严重的,按侵害商业秘密罪和侵犯个人隐私罪论处。

2、行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1、违法任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新《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保险法》修订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也有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也可以依据本条处以行政处罚。

2、违法任用保险中介业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15号),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违反上述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任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中介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保监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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