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解读王某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两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化名),男。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大在某县六沟信用社旁边铁板烧吃完烧烤后醉酒驾驶轿车沿354省道行驶到六沟派出所院内,后其下车在派出所院内小便,值班辅警发现后将其制止,王大上前辱骂值班辅警并欲驾车离开,值班辅警在将王大带至派出所办案区过程中,王大拒不配合将辅警杨某、任某打伤,王大挣脱后又从办案区返回院内辱骂辅警李某并打其一耳光。
经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杨某、李某的伤系属轻微伤;王大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1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王大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承认,辩称自己去派出所尿尿时,民警先打的我,后又称自己在公安机关供述均属实。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大在某县六沟信用社旁边铁板烧吃完烧烤后醉酒驾驶轿车沿354省道行驶到六沟派出所院内,后其下车在派出所院内小便,值班辅警发现后将其制止,王大上前辱骂值班辅警并欲驾车离开,值班辅警在将王大带至派出所办案区过程中,王大拒不配合将辅警杨某、任某打伤,王大挣脱后又从办案区返回院内辱骂辅警李某并打其一耳光。经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李某的伤系属轻微伤;王大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1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与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行为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院庭审认定的证据、证人、证言证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大酒后驾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本就已是醉驾,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在这个前置犯罪下,他还借着酒劲,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再次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情节极其恶劣,于法理上其因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
而本案例中判处王大的刑期并不算重,根据案情信息,应该是因为有“王大及他家人对杨某、任某、李某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他们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这一量刑情节,让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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