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芹、马某香等敲诈勒索罪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慧然

周某芹、马某香等敲诈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份,被害人顾某丁通过竞拍购得原沭阳县高墟镇供销社建设用地块(国有土地),用于建设楼房。2015年3月20日,沭阳县高墟镇高墟居委会二组村民以该地块的南北路面为原二组集体土地为由,向被害人顾某丁索要6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害人顾某丁支付该6万元款项,二组村民不得再以上述事由干涉被害人顾某丁施工,后上述钱款被493户二组村民集体分摊。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刁某祥、杨某美、颜某会、范某霞、黄某甲(已死亡)等人作为二组村民,本人或者家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并分得钱款。

2016年7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刁某祥、杨某美、颜某会、范某霞与黄某甲等9人再次以上述地块为原二组集体土地为由索要土地补偿款,并由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组织指挥被告人刁某祥、杨某美、颜某会、范某霞、黄某甲等阻止被害人顾某丁工地正常施工。被害人顾某丁为避免停工遭受损失,被迫根据被告人周某芹要求给付7万元,被告人周某芹安排李某乙暂为保管该款,后又将7万元从李某乙处取出并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均分得10000余元,被告人刁某祥分得7100元、被告人杨某美分得8000元、被告人颜某会、范某霞均分得7000元、黄某甲等分得3000-5000元不等。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马某香在沭阳县高墟镇高墟村周某甲等人开发的2158小区,采取阻止装修的手段,敲诈欲对所购房屋装修的被害人包某200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马某香退还被害人包某1750元。2017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香等人在沭阳县高墟镇高墟村周某甲等人开发的2158小区,采取阻止装修的手段,敲诈欲对所购房屋装修的被害人李某丙3000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丙家。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周某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马某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刁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颜某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范某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香退赔被害人包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在第1起犯罪中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芹、马某香、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亲属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经考察,被告人杨某美、刁某祥、颜某会、范某霞本次犯罪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较低,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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