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向保证人主张过债权,哪些人能作保证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汐

一、如何才算向保证人主张过债权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业务中,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为之提出要求履行某项义务的主张时,事实上此举已使得原本处于未行使权利的情形得到改变,从而产生了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的法律效能。

那么,为了证明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提出过此类权利主张,他们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方法呢。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途径: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直接向债务人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同时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和录像,并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以备查验;其次,债权人也可向债务人递交书面的权利主张文件,要求债务人在该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或者即使债务人未能在文件上签字、盖章,但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件已经实际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即可;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通过邮寄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最后,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则可以考虑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居住地所在省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关于权利主张的公告。

二、哪些人能作保证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可被选为保证人:首先,该保证人必须具备与所担保之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应拥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以保证债务的履行;最后,他/它不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或单位。

行政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可成为保证人,但若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为了实现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再借贷的目的,则可以例外。

三、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若各方并未商定担保手段,保证人通常并不需承担联带责任,然而应根据保证协议之规定负担保证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对担保手段尚未达成共识或表述含糊不清,应当依照普通保证原则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普通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如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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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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