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化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也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露并非今天才存在,只是这些问题越演越烈,频繁被曝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事件屡见不鲜。此次《民法典》新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旨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一、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针对隐私权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种行为,而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自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也做了明确规定。
二、个人隐私的保护
1、隐私的含义;隐私指的是个人有权得到安宁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
2、隐私的保护;以下行为,均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1、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个人信息的保护;
(1)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适度;
(2)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处理个人信息需满足的条件:
第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第二,公开处理信息;
第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4)国家机关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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