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怎么办,婚姻期间一方欠债一方不知,离婚后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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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婚姻双方的经营,但是当感情关系出现破裂,或是由于一方的责任时,另一方就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许多人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都并不了解。针对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怎么办该问题在下文中就作出了解释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怎么办?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房屋该如何分割:

在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而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付款行为所致,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4、 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 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

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如果是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时,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或者请律师帮忙过滤一下再签一份协议,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按照上文中的内容进行总结可以得出,针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怎么办该问题需要从财产分配方面作出解释。一般情况下来说,针对离婚案件当中的夫妻双方房产问题,在分配上需要结合婚前的房产所有权问题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属和房产证上的姓名等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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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了婚,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刚开始那会儿,心里没底,整天琢磨着咋整。手里攒了点钱,先租了个小房子,安顿下来。每天起早贪黑,送孩子上学,自己上班,忙得脚不沾地。晚上回家,做饭、辅导作业,累得倒头就睡。周末带孩子去公园转转,买点菜,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 慢慢地,心里踏实了,觉得一个人也挺好,至少不用看别人脸色。孩子懂事,学习也争气,我心里就更有劲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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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我姐离婚后他前夫还来闹,说是要分财产,还威胁说要打我姐,就因为原来他们家势力大,而且每个都很凶,现在他爸中风了,他妈也得了癌症,他自己也出了车祸,腿断了,他儿子本来考上重点高中了,结果因为打架被开除了,现在还得了抑郁症,他女儿本来成绩很好,结果因为早恋成绩一落千丈,现在连大学都没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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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最好的状态,就是不在意过去,专注于自己。想联系就主动联系,不想联系就各自安好。想联系的时候,不在乎对方是否回应,不在乎对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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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离婚后,她前夫一直想复婚,各种献殷勤,但她早就看透了,根本不吃这一套。她现在自己过得挺好,工作稳定,生活充实,还经常和朋友聚会,完全不受前夫的影响。她说离婚后反而更自由了,不用再为那些琐事烦恼,整个人都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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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女的也有类似的经历,离婚后搬出去住,房东一见面就问:你一个人住这么大的房子,工资很高吧?我马上说:老板,我刚失业,前夫留了点钱,先租着住,工作还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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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邻居大姐,离婚后每天早上6点起床跑步,然后去上班,晚上回家看书学习。她说,离婚后生活反而更充实了,现在自己开了一家小店,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她常说,女人离婚后要学会独立,把精力放在提升自己上,这样才能找到真正的幸福。

小编评论:

离了婚,日子还得过,聪明的女人懂得调整心态,重新出发,活出精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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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写对方名字 离婚后怎么办

胡洁人 卫薇

近年来,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据民政部2001年至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8年,中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46.1万对,增长了3.6倍,“离婚率”由1.96‰增长到3.2‰。除2002年、2006年相比前一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呈增长态势。

如果双方有孩子,那么不可避免的是离婚率上升意味着更多涉及抚养权与探视权拉锯战的发生和持续。《婚姻法》规定,离异父母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纠纷和矛盾比比皆是。如何更好的处理离婚双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

首先,关于抚养权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若离婚双方对于抚养权意见一致,法院会优先参考双方意愿,尊重离婚协议的约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抚养权往往是离婚双方争执的核心。在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法律也分多种情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于抚养权的约定大多采用“可”、“优先考虑”等模糊字眼,且抚养权的根本原则是从子女权益出发,但在实践中婚姻家事法官案件处理个案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前段时间热议的魏圆圆案一审便是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了父亲,调解结案后采用的是分阶段抚养的形式。两次判决均与前述法条规定有出入,采用的是特殊案件特殊处理方式、个案正义原则,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相同案件的处理。

与抚养权紧密相连的是抚养费。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仍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

一是抚养费与其他合理支出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支出极大,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覆盖,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支出,也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情势变更的鉴定与抚养费保准的改变。现实中,支付抚养费一方常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经济贫困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

三是关于抚养费违约金的问题。实践中关于抚养费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有诸多争议。在离婚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以此来约束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履行。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部分判决显示抚养费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而中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故要求给付抚养费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有的判决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当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书往往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既如此,离婚协议书中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也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是关于探视权的争议。目前《婚姻法》只明确了父亲或母亲的的合法探视主体地位,民法典婚姻编的草案新增了(外)祖父母的探望,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条规定(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然而这项规定的实施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所谓“尽了抚养义务”?指的是给付抚养费还是尽到照顾义务?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具体的探望内容能否及于(外)祖父母?探望权的行使还要看孩子自己是否愿意,如何判断孩子是否愿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离婚判决明确了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随着时间变迁,原本考虑的因素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班产生时间冲突或是遇搬迁、移民等极端情况致探视不能,又该如何保证探视权的行使?

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遭遇多方面的困境。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和2018年,该院受理探视权执行案件共26件,7件执行较为顺利,13件执行较为困难,6件基本无法强制执行。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探视权的保障与子女个人意志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处理不当则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

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最核心的原则

针对离婚后抚养权之争,法院需秉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婚姻法》是中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是民事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治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承担自身责任。但是这种自由尺度如果掌控不好,则会演变成自由。对此,法院应对离婚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审核,并鼓励父母勇于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双方要尽快针对此问题达成一致。

在诉讼离婚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也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找最合理的抚养方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要求法院在抚养权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更应关注子女本身的意愿。通常而言,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与到整个执行程序中,并且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表的意见原则上也应当受到法院的尊重。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要应当充分考虑其相关环境和条件来判断其与哪一方父母居住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权益保护。

同时,应完善抚养费的确认标准。抚养费的标准制定应综合分析子女生活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因素应包括人均工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培养教育、医疗费用等,对当地普通子女生活中所需要的费用总额做详细的市场调研,抚养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变动,可每年针对现实情况变化进行一次调整。抚养费的决定权应由专属部门掌握,可成立负责抚养费确定标准的专属部门,不仅对子女抚养的费用做出评定,也严格监督支付费用主体履行责任的情况。在发生抚养费延迟履行时,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简化强制执行的流程,督促支付抚养费一方尽快履行。

针对离婚后探视权之争,一方面,法院应做好释法工作,提高父母对于探视权的法律认知。在诉讼进程中,父母应当明确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同时,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探视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因多样因素的影响而迟延行使或不能行使。在发生迟延行使的情况时,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发生不能行使的时候,应当对客观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前文所提到的移民等,应保证充分友好协商。同时,离婚判决中应明确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如发生情势变更可重新约定。

中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这意味着在抚养权方面,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与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要求时,也应当拥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权利主体在行使探视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同父母子女行使这项权利具有相同性,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因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一定让步的,(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可以参照适用。

另一方面,尊重子女在探视权中的意愿。子女作为探视权的对象,并不是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子女年幼时,由于还不能形成独立的意识,出于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考虑,权利保障应侧重于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随着子女独立意识的形成,可能会抗拒非抚养一方的探视。因此,笔者建议对年满8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处理其权利保障的时候应更加侧重于子女的意愿和需要。如果子女不愿再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组织经必要程序确认是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明确告知非探视一方相关情况,请其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不应继续强行探视,引发新的矛盾,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示,中国《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婚姻家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在父母利益、子女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特别是法治权威)之间寻找平衡,而子女利益是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离婚后的抚养权及探视权之争不应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将对其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作者胡洁人系同济法学法学院副教授,卫薇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期编辑 常琛

男方出首付女方还贷款离婚后怎么办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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