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未登记合同效力如何
首先呢,咱们得明白啥叫“房产抵押未登记”。
就是说,你跟别人签了个房子抵押的协议,但是没去相关部门做登记手续,这就叫做“房产抵押未登记”。
那么这个时候,抵押合同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其实也不是这样的。
虽然说,没有登记的话,抵押合同还是成立的,但是它还没开始生效哦!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说,如果你真的想把自己的房子拿去抵押,那你应该怎么办呢.很简单,你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只有在完成了这个步骤之后,你的抵押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所以啊,千万别忘了去办登记手续哦!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一个小知识。
就是当你和别人签订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合同,比如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这些权利的时候,即使你们没有去办理物权登记,这个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抵押出去的东西是否还可以转让
抵押给别人的物品还是能用的,不过要注意在这期间,你得先跟你抵押的对象商量好(然而这种商量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才能把这抵押物移到别的地方去。
抵押给了别人后,虽然你是有权利做主的,但也不能随便乱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如果你按照这个程序把抵押物转手了,那么新的买家就会成为这物品的新主人。
但是,你得记得告诉你的抵押对象这件事哦!如果你的抵押对象能证明你这么做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的话,他们也是有权利要求你赔偿的。
如果你的抵押对象要求你赔偿,那你原来抵押的那件物品的抵押权就会消失。
三、抵押担保是不是承担执行诉讼费
抵押担保人需承担执行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于此类费用乃为实现抵押权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支出,故而在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处理上,抵押担保人是否需要支付执行诉讼费,应依照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予以明确规定,如若其中并无详细说明,则抵押担保人理当承担必要的执行诉讼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的各项费用等多个方面。
若抵押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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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抵押担保是不是承担执行诉讼费,抵押担保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