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指债主吗,欠钱的人通俗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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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欠钱的吗怎么处理
赵某向法院起诉钱某及某贸易公司要求归还结欠的14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钱某及某贸易公司签章的借条,但法院仅判决由钱某还款,驳回了赵某对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两年前,钱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钱某交付25万元。钱某收款后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向赵某借款25万元,借款人:钱某”。同时钱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某贸易公司的公章。之后,钱某分数次归还了11万元。由于余款14万元催讨未果,赵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称不知道钱某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钱某交付25万元,钱某为此向赵某出具了借条。赵某与钱某间关于2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钱某经催讨后仍未能归还尚结欠的14万元,显然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故对赵某要求钱某归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某主张某贸易公司承担借款人责任,却未能举证证明钱某借款用于某贸易公司经营,并在庭审中表示不知钱某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原因。另外,借条中关于借款人的用语是“本人”,钱某加盖公章时亦未标明某贸易公司的身份。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与某贸易公司间形成了借贷合意,故对于赵某要求某贸易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往往基于亲友、同事等社会关系,可能出于作为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等多种目的在借条上签章,但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仍需依法认定。
债权人是指欠钱还是借钱人
摘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客户问:“对方没钱,起诉有用吗”“官司打赢的概率有多少?”“官司打赢了,钱拿不到,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从法律层面讲,官司胜诉跟能否拿到钱是两个概念,涉及两个程序,一是诉讼程序,另一个是执行程序。有些人可能会产生“万一拿不到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从而放弃诉讼”。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要起诉?
(1)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则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导致债权人败诉的风险。
(2)可以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唯有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
(3)固定债权,保留证据材料
债权人由于时间间隔太长,证据材料灭失或是毁损,导致收集证据材料困难。尽早起诉,一方面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债权,法院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迫使债务人还款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
在此提醒大家:
在得知权益收到侵害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仍觉得起诉没有作用,从而放弃起诉,当超过诉讼时效后,若再想追回财产,那机会可是微乎其微了。
债权人是指哪一方
债权债务纠纷中,很多人都不明白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什么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弄反了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借出去的钱拿不回来,甚至还要还别人钱,这就太委屈了。该怎么区分这四种称呼?他们各自代表什么意思?以下找法网小编教您来快速区分四种称呼和他们各自代表的意思。
在我们常见的借贷关系中,例如借钱给朋友,被法律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相对应而产生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分:
债权人,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一般是借钱给别人,借钱后就拥有了债权,即让对方还钱的权利。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凭借享有的债权去起诉对方还钱。
债务人,是指因为借了别人的钱,所以就有了还钱的义务,因此叫做债务人,一般是指伸手借钱的一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需要还钱给债权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区分:
出借人,是指将钱借出去给别人的一方,借出后可以享有债权,这里等同于债权人。
借款人,是指需要借钱的一方,因为借了他人的钱,所以有还钱的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需要还钱给出借人,这里等同于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出借人、借款人的区分:
债“权”人= “出”借人
债“务”人= “借”款人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债权人和出借人虽然享有债权,但是应当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债权,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即债务人还不还全凭自愿。
来源:找法网
债务人是欠钱的吗怎么办
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于是,小明提醒小张找小王还钱,但是小张却表示反正找小王讨了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着,何必自找麻烦。请问。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案件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人还钱。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如果是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则不能主张代位权。通常来说,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同时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不是5000元,而是1000元的话,那么小明也只能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向自己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权由小张自己找小王主张。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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