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2025,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入库编号2023-14-2-139-001邹某某诉林某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关键词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未成年人
帮工
学徒工
接受劳务方
注意义务
安全监管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林某某辩称:一、原告所陈述事实完全是虚假的,实际上被告赵某是雇主、被告林某某与原告是雇员。二、原告主张费用过高。三、原告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分摊60%以上的赔偿款。四、被告林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原告的摔伤,被告林某某没有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五、被告林某某已为原告支付了1.4万元医疗费,对于按责任比例应由被告林某某承担费用以外的多余费用,要求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林某某。
赵某辩称:一、被告赵某与被告林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赵某无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对自身受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三、原告主张费用部分过高。四、被告赵某已为原告支付了1.4万元医疗费,对于按责任比例应由被告赵某承担费用以外的多余费用,若超出2000元则要求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林某某,若未超出2000元则不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自2015年起开店从事空调拆装业务,在开店前林某某已在其哥哥处学习了四年的拆装空调业务。邹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林某某处当学徒工学习拆装空调,双方约定,林某某包吃、不包住,此外林某某向邹某某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自2016年8月起邹某某的生活费金额为每月固定600元。2017年1月10日,赵某要求林某某为其将某某家园一处租住房屋内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将其中一台安装至某某花苑赵某的新房主卧室内,另一台则安装至赵某新房对面赵某弟弟的房屋内,林某某表示同意。对于拆装费用,双方约定,拆装一台空调费用为150元,两台费用合计为300元,在拆装完毕后支付拆装费。后林某某与邹某某共同将赵某在某某家园租住房屋内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将其中的一台运至赵某在某某花苑D栋305室的房屋内,另一台则放于某某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在为赵某安装主卧室的挂式空调前,为便于安装空调,林某某决定将主卧室内待安装空调旁的窗户玻璃取下,其后,林某某与邹某某共同将赵某主卧室内的挂式空调安装完毕。安装该台空调期间,林某某与邹某某均系上了安全绳,但均未戴安全帽。在安装好该台空调后,林某某将包括邹某某所系安全绳在内的所有安装工具收拾好,放至某某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准备在某某花苑D栋305室房屋对面的房屋处安装第二台空调,并让邹某某与赵某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在林某某离开赵某主卧室去其他房间收拾工具期间,邹某某在赵某协助下共同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并准备用螺丝固定玻璃。在安装玻璃时,为便于操作,邹某某从该主卧室的窗户处钻出去站在窗台外托住玻璃,赵某则站在主卧室内的窗户旁拧螺丝。因林某某已将安全绳收走,故在安装玻璃时邹某某并未系安全绳。在赵某拧螺丝的过程中,因赵某拧螺丝的时间略长、邹某某无力长时间托举住玻璃而不慎从该窗户外摔落至地面受伤。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林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某某支付赔偿款25115.26元;二、原告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赵某返还赔偿款5814.12元;三、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林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邹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8416.4元;三、被上诉人赵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邹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71.75元;四、驳回上诉人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邹某某在林某某处当学徒工提供劳务听从林某某安排,并每月从林某某处获得600元生活费,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邹某某与林某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林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仅为邹某某提供安全绳而未提供安全帽,且安排邹某某进行玻璃安装时将安全绳收回,亦未在现场指挥、监管,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尤其邹某某当时系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且仍为领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林某某作为师父且系成年人,应当尽到更详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林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某在被安排安装玻璃时,明知应当系安全绳却过分自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裁判要旨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者,尤其是对领取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更应对其整个提供劳务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学徒工正确、安全地提供劳务,未尽到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监管义务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出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民一庭)
二、义务帮工受伤责任承担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义务帮工受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义务帮工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义务帮工是指自愿或者应邀协助某人的非职业性活动,如帮助邻居或亲友修缮房屋、搬运物品等。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就可能会涉及到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为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义务帮工者如果因为过错致人损害,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义务帮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严重伤残,可能还会构成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义务帮工事先告知对方有风险,但对方仍然坚持让他进行帮工,此时义务帮工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义务帮工者在事先告知对方存在风险,而对方仍然要求其进行帮工,并且义务帮工者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在发生意外后,义务帮工者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或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义务帮工者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如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措施等,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帮工者在进行义务帮工活动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的义务。但如果因为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一、我包的活工人手指断了我找谁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赔偿的范围:
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
二、团队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团队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之间的区别包括: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对象不同;赔偿依据不同;保险金额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等。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六、义务帮工造成的损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来认定“明确拒绝”这一情节。对此,我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应结合被帮工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人际关系、情感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断。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无偿劳务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无偿劳务合同,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是存在着很多的劳务合同的,如果说劳务合同当中对于权利和义务这个关系并不是特别的对的,比如说提供了一定的劳务,但是并不收取报酬,那么就属于无偿的劳务合同,这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存在的,也是法律所支持允许的,只要双方都同意。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什么
●未成年可以帮工吗
●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不包括
●未成年帮父母打工算童工吗
●未成年务工违反劳动法吗
●未成年有义务帮父母干活吗
●未成年帮教工作办法
●未成年雇佣是否合法
●雇未成年工作犯法吗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未成年帮工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什么,未成年务工违反劳动法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