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义务帮工”,义务帮工的法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茹锦

一、什么是义务帮工

“帮工”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词汇,它更多地是对一种社会关系的界定。通常是指发生在具有特殊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即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无偿向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二、义务帮工的特点

由于义务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助的行为,因此具有以下特点:

1.义务帮工是无偿的。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支付报酬,无论是以金钱还是劳务的形式,都不属于义务帮工的范畴。

2.义务帮工具有单务性。即在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一方承担给付责任,不要求被帮工人负担义务。

3.义务帮工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帮工人是出于其行为自主性。

三、义务帮工的责任承担

由于《民法典》并未对义务帮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行规定。其中对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知,由于义务帮工无偿性的特点,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失的,除因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由被帮工人向帮工人追偿的外,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接送牛某某上下学的行为是长期、无偿的活动,因此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为无偿帮工是正确的,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并且由于张某某对牛某某的损失并非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具有过错,因此根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定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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