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吗,帮工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盈悦

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吗,帮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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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的拼音

文/杨秀建

9月休年假,我兴冲冲跑回农村老家,打算给心灵放个小长假。

远离城市喧嚣,呼吸山野清新空气,一觉醒来,日上三竿。我推开门,奔向金黄的田野,走近抢收稻谷的人群,寻找记忆里熟悉的身影和足迹。

路上,巧遇挑稻谷回家的山娃。山娃放下担子,扯下脖子上的毛巾,擦了擦脸上的汗。长年累月风吹日晒,山娃又瘦又黑,皱纹在额头和眼角悄然堆积,与50岁出头的年龄明显不符。

“回来也不说一声。”“昨晚刚到,打算今天去找你们。”

记得田地刚承包到户那几年,由于饿饭饿怕了,我家8亩田全种上了水稻。收割季节,一家子忙不过来,就请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来帮工。帮工一天招待两顿饭,条件好点的,猪肉炖豆腐,差点的蕃茄炒鸡蛋,实在困难的,几个小菜照样对付过去。今天你给我帮工,明儿我来你家帮工,大家互帮互助,尽心尽力。

我与山娃、根旺从小一块儿长大,一块儿玩耍,一块儿上学,形影不离。读高中时,每年“双抢”季节,我们一块儿轮流帮三家收割稻谷。

想起这些,我连忙跑回家,翻出旧衣服穿上。“山娃,帮你打谷去。”“多年没下田,你这细皮嫩肉的能吃得消?”

“我和你,还有根旺,我们一天打过两亩多田哩。”“好汉不提当年勇。”山娃嗫嚅道,“你还是回家歇着,晚上我和根旺去看你。”

我不顾山娃拦阻,执意随他来到田间。

“根旺,看谁来了?”山娃放下箩筐,朝田里大声喊。根旺定了定神,见是我,放下抱着的一捆稻谷,走上田坎,上上下下盯着我看了好一阵。寒暄几句,我和山娃、根旺一起下到田里忙活起来。山娃的老婆月英瞪了山娃一眼,不咸不淡地说:“怎么好麻烦人家富贵大哥!”

晚上收工,我在山娃家和帮工们一起吃饭。我们仨喝着苞谷烧,回忆起20多年前一起帮工打谷的情景,历历在目,恍然昨日,不免感叹时光的飞速流逝和青春的一去不返。

三个女帮工没喝酒,吃得快些。走之前,山娃起身付给她们每人120元工钱。见我一脸疑惑,根旺喝口酒说:“现在农村帮工打谷都结工钱,妇女120元,男劳力150元。”

按劳取酬,理所应当,但不知为何,我瞧着有点别扭,想想有点心堵。山娃好像看出我的心事,同我碰下酒碗说:“现在亲戚朋友帮工都要送钱,跟农村人进厂子打工老板支付工资一样,很正常。”

酒过三巡,根旺放下酒碗对我说:“明天还要出工,早点回家洗洗睡觉,等忙完这几天,一定好好陪你。”“我和根旺一起走。”我起身对山娃说,“明早记得叫我。”

临出门,山娃给根旺和我每人150元钱。我把钱丢在饭桌上,山娃又塞回我手里,两人跟打架似的。根旺拿着钱,眼神迷茫,动作迟疑,揣也不是,退也不是,站也不是,走也不是。

月英收拾着碗筷说:“富贵大哥,你别嫌少,农村全劳力才150元,你干不了重活,又只出了大半天的工,按说……”山娃拿眼睛剜月英,月英端起碗筷朝厨房走去。

与根旺分手后,我连忙返回山娃家,把150元钱放在椅子上,转身就跑。

好久没劳动了,累得够呛。一觉醒来,日头又老高了。我连忙跑到山娃家,山娃娘说:“山娃他们老早出的门,只怕打了半亩多田呢。”

我来到山娃家稻田边。山娃和月英几乎同时走上田坎,说什么也不准我脱鞋,不让我下田。根旺也一再劝我回家休息。那几位认识的、不认识的帮工,也都拿异样的眼神看着我。

我怏怏地折回村子,山娃、根旺、月英和帮工们忙碌的身影离我越来越远,越来越模糊,记忆中熟悉难忘的帮工场面变得缥缈陌生起来。

回家路上,我突然决定:提前返城。

【作者简介】

杨秀建,笔名剑锋,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寓言文学研究会闪小说学会会员,湖南寓言文学研究会闪小说学会理事。从2007年至今,在各级报刊发表杂文、小小说、散文、随笔、童话、寓言、闪小说等作品50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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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是什么意思

鲁法案例【2024】332

(图源网络 侵删)

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认定涉及劳动者的重大利益。那么,闲暇时去附近工厂帮工补贴家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存在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A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陈某作为A公司厂区附近的村民,自2021年4月份起,在农闲时去A公司帮忙,由A公司支付报酬。陈某4月份在A公司工作4天,领取报酬400元;5月份在A公司工作17.5天,领取报酬1750元;6月份在A公司工作14天,领取报酬1540元;10月份在A公司工作2天,领取报酬200元;11月份在A公司工作27天,领取报酬2970元;12月份在A公司工作21天,领取报酬2520元;2022年1月份在A公司工作4天,领取报酬610元。
2022年1月4日,陈某在机房工作时不慎受伤。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之外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陈某每月工作天数不稳定,不连续,甚至多次出现个位数工作日,且在2021年7月至9月份无需请假条就可以请长假,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用工连续、稳定、企业严格管理的特征。陈某的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其人身不受企业严格管理,不具备人格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陈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不予确认陈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按规范程度和性质不同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由于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常常与劳务关系相互混淆,把握两者之间的不同是法律关系认定时的关键点。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它具有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必要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不同的是,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不存在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身依附性弱,关系较为松散。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陈某的记工表等证据,可以看出陈某在A公司处的工作不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其长期请假也无需请假条,A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陈某,对陈某没有紧密人身隶属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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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单迪迪
来源:菏泽中院、巨野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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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报讯 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由食堂承包人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

从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张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张某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后孙某嫌报酬过低,不再去张某承包的食堂务工。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张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孙某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孙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张某发现后即将孙某送回宿舍休息。不久后,张某妻子开车将孙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孙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孙某的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无论是雇请孙某的建筑公司,还是承包公司食堂的张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

孙某诉称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时间到张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因而,应由建筑公司与张某共同对其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孙某不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公司也没有指派孙某去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孙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孙某的受伤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不慎摔倒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之前在张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张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顾慧华 康啸)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主审法官也提醒,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帮工和雇佣的区别

2018年7月初,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中楼法庭的法官们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帮工死亡索赔引发的亲属间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崔艳与被告崔亮是同胞姐弟,另一被告张强则是崔艳的亲妹夫。悲剧发生于2018年2月17日,恰好是大年初二,崔艳与丈夫贾盛一起回娘家,期间,贾盛和被告张强到被告崔亮家中帮助崔亮往平房顶搬移太阳能。贾盛在帮工过程中,倚靠的平房花墙栏破损,不慎从房顶跌落,造成严重受伤。贾盛受伤后由二被告及原告崔艳先送往莒县中医医院,后又转往临沂市中心医院,最终因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赔偿数额及付款期限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崔艳遂将崔亮与张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损失40万元。

中楼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初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双方为亲属关系,应从亲情维系上考虑,力争化解当事人之间的芥蒂,该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他们能达成协议,既可以解决纠纷又可以挽留亲情。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认为赔偿数额过大,而且希望赔偿款可以分期给付。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方案,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仍未放弃本案调解,多次来到原告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向原告释法析理,通过情与法两个层面阐述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取得了原告的信任,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时,承办法官又从亲情角度及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入手,做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被告表示愿意增加补偿数额,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最终促成了由被告三年内补偿原告近30万元的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因帮工死亡索赔引发的亲属间对薄公堂的纠纷案件,经过法官春风细雨般的调解工作终于圆满化解,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得以维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亲戚之间、邻里之间帮工行为很普遍,折射出社会生活中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工过程中有时也会存在风险,作为被帮工的一方,一定要提醒帮工注意安全,主动做好相对的防护措施,减少意外发生。一旦出了问题,帮工人不应以“我是好心帮你忙的”的态度理直气壮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帮工人亦不应以“你做的事你自己承担”的态度推卸责任,双方应本着有利于问题解决和维系情感角度出发,在法理和情理之间妥善解决后续问题,避免赔了金钱又断了亲情、友谊的结局出现。

(曹建华 徐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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