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 )辽刑终193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林超,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诈骗1.5亿元,判处无期徒刑】【由高太领律师、洪道德律师共同辩护】。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辽刑终2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8)辽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诈骗1.5亿元,再次判处无期徒刑】【由高太领律师、高恒律师共同辩护】。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马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太领、付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
三、责令丁某某将犯罪所得1.452亿元退赔给被害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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