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因2016年8月30日晚殴打张某,第二天致张某死亡,接受何某姐姐的委托,作为何某的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1、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材料中县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中死亡诊断最下面写到“商谈尸检情况”,在开庭前,与检察院积极沟通,但检察院了解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受害人主动提出,医疗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配合,在庭审中重点对这一关键证据提出质疑,证实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不存在事故,也根本不会有“商谈尸检情况”。
2、死者自身存在过错
死者极不配合治疗。从入院记录中以及主诊医生的证言中显示张某当时极不配合医治和检查,甚至自行拔除输液装置致使自己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没有及时得到良好的救治。该行为证明受害人张某对其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是异常的介入因素,由于该过失使自己陷入死亡的风险中,因此,受害人张某承担一定过错的责任。
综上所述,该两种介入因素均属于医院和受害人自己的过失行为,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受害人张某的从受伤到死亡结果的转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没有受害人伤情达到足以致命程度的证据。因此,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为该两种异常的介入因素阻断了何某的伤害行为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行为仅致使受害人张某受伤,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经承担故意伤害重伤的刑事责任。
一审,被告人何某家属支付了5万元,判决无期徒刑,二审上诉至高院,继续辩护,二审期间得到医疗事故委员会的报告,受害人张某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但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存在主要责任,将医疗事故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给高院刑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医疗过错,被告人与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达成谅解,何某一审最终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本身非常少见,启动医疗机构过错鉴定非常难,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也是仅对受害人家属提出,建议最高院能出台如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医疗事故或过错,侦查机关能够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而且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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