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解除担保,担保人怎么申请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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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究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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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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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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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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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仅有签字能算保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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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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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额能否高于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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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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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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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条内容是否影响保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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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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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吗?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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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责任承担具体形式、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存在较大差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先由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清偿不能的,再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为避免争议,大家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最好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好使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利益受损。
四、借条上仅有签字能算保证人吗?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很常见,第三人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有时会出现争议。一般而言,签字落款处注明“担保人”“保证人”字样的,认定为保证人;签字落款处注明“见证人”字样的,一般认定为仅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亲历者、见证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签字落款处没有任何身份标注,则需结合签字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用途、款项流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身份,确定责任承担。
空白纸张上不随意签名,如果确实是为他人作保,也要谨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明确担责大小,切勿为了面子将自己陷于不利处境。
五、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出借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既不能早于借款履行期限,也不能与借款履行期间同时届满,否则将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故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不要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
六、保证金额能否高于借款金额?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保证范围不应超过借款人的债务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的保证金额不应高于借款金额。但是保证的范围除借款本金外,还包括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保证人具体应当承担多少保证金额,除了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具体的约定,还要看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有多少。
七、保证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免除。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
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出借人需要在保证期间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仅以如口头催款、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主张,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且不对请求方式做特殊要求。
八、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保证方式不同,起算时间不同。
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如果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自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条内容是否影响保证责任承担?
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条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变更后的内容导致债务加重的,如增加借款金额、提高利息等,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内容使得债务减轻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延长了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后的期限不影响原先的保证期间。
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什么权利?
除一般保证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还拥有追偿权、抗辩权与拒绝履行权。
追偿权,即保证人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抗辩权,如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主张利息过高等,即便借款人放弃上述抗辩,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
拒绝履行权,即借款人对出借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容易忽略自己享有的这些权利,致使损失扩大。故保证人首先要积极主张权利,其次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解,不能盲目担保。
十一、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吗?
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公司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借款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因此,如要以公司为保证人,出借人需查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影响保证效力。
生活中,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且多数是替关联公司、股东、高管、实控人等进行担保。 除特定法定情形外,公司未经合理程序出具的担保无效,为更好实现债权,出借人应当加强形式上的审查,既要看公章有无,也要看程序正当与否。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鲁法案例【2024】69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供稿:张 玮 来源:菏泽中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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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5日,借款人王某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王某红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息1.5%。2021年2月7日,经原告王某红和借款人王某玉结算,共欠本金及利息94440元。王某玉向原告王某红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并约定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印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来,借款人王某玉涉嫌犯罪,原告王某红多次向被告王某印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玉向原告王某红借款8万元,并于2021年2月7日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具总金额为94440元的借条一份,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王某红与借款人王某玉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应对借款利息予以调整。经计算,对借款利息中的13408元予以认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印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约定:担保人对借款人以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无力还款由担保人负责还款。被告王某印认为借款人王某玉系诈骗,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虽然借款人王某玉涉嫌犯罪,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王某红作为出借人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借贷的情形,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某印在借贷合同上签字理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王某红诉请被告王某印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1.若借贷双方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借贷行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借贷合同有效,此时,根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两种情况,(1)若担保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即承担还款责任;(2)若担保合同无效,则再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分为三种情况,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②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③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若借贷双方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形,则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一般亦无效,应根据保证人是否具有过错区分责任:(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供稿:张 玮
转自:菏泽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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