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肖某为李某的妻子,被告王某为李某的母亲。2012年李某在东莞某园林公司一工程队中因工死亡,死亡时尚有两个年幼小孩,原被告为此获得赔偿款82万元,其中两小孩抚养费为28万元。被告害怕原告弃儿改嫁和带走该抚养费,原被告达成书面协议:小孩抚养费暂存于被告王某名下,并由王某保管存单与密码,如原告改嫁则不得带走该抚养费,抚养费的支出由王某视实际需要而定。后原告远嫁并带走两个小孩,但被告拒不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该款。
争议焦点:小孩抚养费存于被告名下是委托监护关系还是监督管理关系?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变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抚养费28万元由原告监管。
裁判规则: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依照法律规定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上诉人当然享有对小孩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原被告通过协议将小孩抚养费存于被告名下,本质上是对小孩财产的委托管理关系,委托人可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判决被告将其代管的小孩抚养费全额退还给原告。被告对原告的监护权有权进行监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经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未 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制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费依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未予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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