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权利范围,监护权变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一

监护权的权利范围,监护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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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监护权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包含什么内容

子女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呢?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什么是子女监护权

1、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作为权利,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作为责任,监护人应当尽心尽力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任何利益。

3、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在这里,我们所要解答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所谓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权。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

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的监护权。夫妻离异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

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近日,王佐法庭法官李桂华

及时响应云岗街道宣讲需求

开展监护权专题法律讲座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本次“京法巡回讲堂”的重点内容吧!

李桂华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的具体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从监护制度的立法意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公职监护人等监护的类型及监护人的职责、撤销监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

1.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此案当事人涉及一家五口、祖孙三代。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卓,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卓由母亲王某抚养,因王某经济拮据没有固定住所,特委托小卓的祖父母代为照管,但小卓父亲李某拒绝孩子在祖父母家中居住。2017年5月,李某与王某就小卓的学籍落户问题协商未果、引发冲突,李某对孩子和老人进行辱骂、殴打。在小卓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后,我院对小卓出具了全市少年法庭首例涉未成年人人身保护令。因双方矛盾尖锐,就学籍落户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致使小卓于2017年未能办理入学手续,随即其祖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018年5月,小卓的祖父母再次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诉称王某与李某均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小卓在适龄年纪未能入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要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我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李某与王某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小卓的祖父母收入稳定、身体健康,具有监护能力,结合前期对小卓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我院遂撤销王某、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祖父母为小卓的监护人。我院在审前、审中及判后联合学校、民政局、教委等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小卓顺利完成入学登记手续,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申请撤销监护人被驳案

案情:起诉人张女某称,我与张男某系姐弟关系。我父母共生有子女三人。父亲于1999年去世,长子2008年去世。母亲谭某自4年前得老年痴呆病后,病情日益加重,现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我因工作原因常在国外,无法长期照顾母亲,主要靠张男某照顾。二人对母亲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现未经本人同意,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单方指定张男某为母亲的监护人,剥夺了我的监护权,对此我有异议,我要求撤销北京市某街道某居委会指定,依法指定我为母亲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谭某患老年痴呆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由张男某照顾其日常生活,北京市某街道某居委会指定张男某为谭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驳回张女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的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都应当在监护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捺印。

◆协议监护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监护确定的监护人应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如果亲权丧失或者被剥夺的,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5.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务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受任人,当监护原因发生时,由受任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监护责任的一种监护设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及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本条吸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明确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


6.公职监护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曾经出现老人与小孩在家无人照料的情况,增加该条款即临时监护的规定,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参加讲座的社区及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纷纷表示,本次讲座内容详实,对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具有极大帮助,将积极学习、运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王佐法庭与街道联合开展本次专题法律讲座活动,是及时响应基层治理司法需求、完善基层治理协同机制、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的生动实践。今后,丰台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协调联动,携手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供稿:王佐法庭 李桂华


编辑:胡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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