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夏天,刘某与本市一家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7天马尔代夫旅游,并支付了团费4.5万余元。当年7月11日,刘某举家踏上了旅程。行程第4天,刘某和妻子戚某在马尔代夫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内游泳时发生意外。当时,两人未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由于海况和水文条件复杂,下海后不久两人就被海浪卷走。后经全力搜寻,刘某及戚某的的尸体在一小岛的海边被发现,得知噩耗后,国内的亲友立即赶到当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将刘某的女儿及父母接回国内。
2013年4月,刘某的女儿及双方的父母分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总计200余万元。原告方认为,旅行社在向刘某夫妇提供的行程单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旅行社未安排领队和导游,致使意外发生时,游客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以致溺水身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辩称,刘某全家与旅行社之间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委托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旅行社委派领队。而且出行前,旅行社已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上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因此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先生一家五口通过旅行社订购自由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游,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游客已明确知晓户外部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游泳、高速摩托艇等)为高危娱乐,在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各种条件后才自愿参加;并自愿承担因参加上述活动而发生任何事故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然而,在该补充条款的页面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字。
法院审理最终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过错程度等,一审判决旅行社共赔偿4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下海游泳,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显然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刘某夫妇对到自然海域游泳风险预知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减轻旅行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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