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下午2点,罗某乘坐某航空公司从杭州飞往成都的航班。登机前,他将五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办理了托运手续。但取回行李时发现行李箱和五件瓷器已损坏。此后,某航空赔偿了罗某一个新的行李箱,并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其瓷器损失600元。因协商未果,罗某将某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罗某称,受损的五件瓷器均是古董,总共价值30000元。但五件瓷器均无鉴定证书。其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
某航空公司认为,受损瓷器不是古董,并称罗某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对贵重物品进行声明价值,故只同意赔偿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某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应对罗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因罗某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未做评估鉴定,亦未办理保价,法院最终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罗某财产损失6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某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因此只能参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因此贵重物品、易损物品应根据物品特点、价值、运输成本和时间等因素,最好办理声明价值即所谓的保价,否则一旦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受到损失,因为举证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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