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正确行驶留置权,留置措施应当报哪备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言

一、怎么正确行驶留置权

留置权的正确行使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1. 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前提。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是6月1日,在6月1日之前,债权人即使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1. 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

2. 这种占有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债权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留置权可能随之消灭。

(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留置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原材料与加工费同属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四)通知义务

1.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同时,应通知债务人留置动产的情况,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债务人宽限期等相关内容。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五)依法实现留置权

1.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措施应当报哪备案

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这一规定是监察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有助于上级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留置措施被滥用,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监察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留置期间能否见律师

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不能会见律师。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顺利开展调查工作,防止被调查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这一期间的规定与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有所不同,不允许律师介入会见。不过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监察机关依法保障,监察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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