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案件在被批捕之前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取保候审
就取保候审一事而言,审查批捕时一个重要的指标是对当事人取保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尤其是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传统侵财类罪名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单人涉嫌犯罪案件,如果在批捕前达成刑事和解,一般有利于取保候审。经济类刑案(不包含侵财类案件)及共同犯罪则不一定。
二、在批捕之后、侦查期尚未结束时达成刑事和解不一定对辩方有利
一般来说,当事人被批捕后还有2个月侦查期,这个期间之内如果达成刑事和解,是否能够变更强制措施?应该说大概率不能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既然移送审查批捕,即认为有构成犯罪或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既然批捕,即认为其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公安和检察院都对当事人持有“有罪”立场,加之刑事案件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如果公安及检察院(特别是公安)不认为该时期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是不会轻易变更强制措施的。又因为公安机关在这2个月之内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以顺利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公安甚至是不希望变更强制措施的。
因此案件被批捕后、侦查期尚未结束时,除非发现新的、足以证明当事人很可能无罪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如果案件实际上存在疑点,刑事和解(尤其是付出高昂代价的和解)甚至会让公安机关更加确信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和被害人和解,但并不实际赔偿,由于在公安机关看来并没有付出实际的金钱,不视为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因此不会加深其对当事人“有罪”的内心确信。所以,与其说批捕之后、侦查期尚未结束时刑事和解不一定有利、可能反而有害,不如说给付金钱在此阶段对于辩方没有很大意义。
三、显著轻微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不起诉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规定。有很多案件,说情节“轻微”可以,说是“显著轻微”似乎也有道理。但说“轻微”可以说“显著轻微”也可以的案件,最后基本定为“轻微”,也就是还是要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轻微”和“显著轻微”不仅在立法商从无明确规定的界线,实践中也从无统一的处理方式,这一方面导致在个别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被滥用,一方面导致部分以常理来分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于部分被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甚至被判决有罪。
因此,如果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意识到检察官对于该案属于“轻微”还是“显著轻微态度”比较不明确甚至进一步认识到刑事和解的达成对于降低检察官对于情节严重性的判断而言有较大意义,律师可以积极争取进行刑事和解。毕竟达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已经符合了“危害不大”,而“危害不大”,实际上是一个和“情节显著轻微”相关联的概念。
四、各个阶段的和解都会对最后的量刑起积极作用
正常来说,各个阶段的刑事和解都会对最后的量刑起到积极作用,因为法律有规定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刑罚,所以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是否要进行刑事和解,其实最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是想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量刑)辩护。然后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想做无罪辩护,刑事和解是否显得“有罪”;如果想做罪轻辩护,用和解的“代价”换来的从宽幅度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心理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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