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害人总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提出和解,嫌疑人和受害人为什么不能见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成振

  是否批捕,素来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非常关注的信息。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件,当事人被批捕后,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容易主动提出刑事和解的时间节点一般有三个:一是案件立案后,二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三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这三个时间节点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依次愈发不利。

  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为这三个节点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时间节点,给予被害人的心理优势是非同一般的。被害人在此刻很可能会感到这个案件“稳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刑事和解,其最后面对的基本上是比较苛刻的刑罚。

  基于这样的心理优势,很多被害人会在这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作出两种意思表示:

  一是如果不和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会再和解了,所以和解要赶快,否则进入审判阶段将被重判——其实应该不会的,如果是侵财类案件和经济类案件,什么时候给钱,被害人都不会有不收的道理,没有哪位被害人在金钱面前会如此“固执”,很少有不争馒头争口气的被害人,大部分被害人还是想要“馒头”的。

  二是如果现在和解,就去公安机关撤案——实际上和解了,赔偿了,被害人不依照和解协议来做,不申请撤案,当事人及辩方也“不能怎么样”,既不能强制执行,更不能押着被害人去撤案,更不能因为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就告他/她。因为“这本来就是当事人欠了Ta的”、“这是当事人自己愿意给的”。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先签谅解书或和解协议就先转款,更有部分被害人收到钱之后连谅解书都不给,有的态度比较好,说已经口头谅解了,有的直接拉黑当事人。(之前有当事人在委托我之前自己去找人和解,结果钱给出去了,谅解书和和解协议没拿到。)

  故而作为辩方时,我最不建议的就是在这个阶段刑事和解,没有保障,也看不出对案件有什么作用。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办案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持一定的理解态度,甚至沟通过如果刑事和解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在部分司法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区域可能会出现。譬如广州有一育有数名子女的母亲,因为家庭状况堪忧而多次在某超市盗窃,一开始没有刑事和解,被批捕了,批捕后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超市)达成刑事和解,向公安反映情况后,公安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果不存在上述所言的特殊情况,刑事纠纷/案件和解要么立案前和解(这种和解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要么批捕前和解,要么审查起诉阅卷后、量刑建议出来前和解,否则基本不会有太大的作用。至于审判阶段刑事和解有多大作用,这要看各地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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