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某企业员工彭某,2012年入职该公司,岗位为生产组长,到2019年6月份,自己觉得工作了这么久烦了,但又不甘心辞职想拿补偿金,结果身边的朋友告诉他:“你公司这种情况就是等着拿补偿金的节奏,公司又没准时发工资,又没依法社保,你不用请任何人,直接去劳动仲裁就行,稳赢的!”并且又说了一堆《劳动合同法》条款,这个朋友觉得比较专业,于是轻信这个朋友,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就没去上班,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直接败诉。这下慌了,然后开始请律师,因为中间疫情原因,直到2021年1月19日二审才出结果,但也无力回天。
彭某的仲裁请求除了一些未休年休假工资和未结算的离职工资外,就是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的确没错,但要如何判断,很多人根本没有实操的经验,也不知道细节点,那这里分别来说一说。
那么拖欠工资时间节点的界定是什么呢?
这个时间点的判定很多人搞不清楚,因为对于工资发放日期,各地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只要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且当月底前支付完上月工资即可,而有的地方又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深圳市,简单的说就是7日、15日、22日三个节点。所以地方法规也一定要弄清。
对于这块,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如果超过本月底还没支付上月工资,那么才能算未及时支付工资。比如3月份工资,应该是4月份支付,但公司到5月7日还没支付,在考虑被迫离职。千万不要觉得公司约定是22日,但公司到25日还没支付,就急匆匆地寄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虽然这种情况已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但仍然不建议这样就被迫离职,这里下一点就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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