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试用期解除合同要支付哪些赔偿
在民法典中并未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具体赔偿情况需根据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而随意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的内容是怎样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试用期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内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也可解除劳动合同。总之,上海市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双方合法利益。
三、民法典中非全日制合同需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需要约定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短期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需求,以及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求。
一方面,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工作时间较短,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短期、灵活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不需要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另一方面,若允许约定试用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成本和负担,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本意。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种灵活的终止方式已经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来看,非全日制合同无需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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