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终止合同通知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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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鲁法案例【2024】550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及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符合一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商品房提前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未到交付日期为由拒绝验房、接收;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足额支付了购房款853864元。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王某邮寄送达了房屋交付通知书和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书,交付通知书载明,涉案商铺已具备交付条件,王某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没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来收房,而是于2022年4月14日起诉至法院,以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退还购房款853864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付时间到期时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应否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已提供涉案房屋测绘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证明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于房屋交付日到期前通知王某收房,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尽到按期交付房屋的主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商铺相关设施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供排水有预留接口并与城市管网连接,需要王某根据商铺的需要自行安装配套设施、自行安装水表并承担费用;涉案商铺已经铺设暖气管道,但因为没有缴纳开口费用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电话通信、宽带网络已经铺设到户,但是有线电视未铺设到户。上述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条件虽存在部分瑕疵,但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轻微过失行为,并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王某可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王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在一方仅存在轻微过失,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一般不宜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要从严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只有轻微过失,甚至没有过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违约行为形态。合同义务根据性质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违反从合同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的行为,要慎重决定是否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是违约行为的后果。在轻微迟延履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偶然违约等情形下,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若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则可能会导致轻微违约方前期大量投入难以挽回,从而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四是能否通过其他措施进行救济。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高 云
转自:沂水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终止合同的正确范本
鲁法案例【2024】55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高 云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终止合同申请书模板
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
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合同要如何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准备了几个小问答和小例子~
1
一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吗?
不一定,合同解除权分为单方解除权和双方解除权,两种类型要求不同。
单方解除权,其行使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为生效,但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小红可以立即向大明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在大明收到小红的通知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双方解除权,也称为协议解除,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大明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房租时,可以及时向小红表示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当大明同意解除合同时,双方即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合同即为解除。
注意:在此种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
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
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举个例子
大明和小红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小红应在每月底前向大明供应货物,若连续两个月未按期供应货物时,大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后大明以小红未按期供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红不认可。此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
如果联系不到另一方,
怎么行使单方解除权?
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小红无法联系到大明,双方也没有约定送达地址。此时,小红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4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对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法律直接规定了几种合同解除条件,当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举个例子
大明和小红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日由小红向大明供应一批特定物。签订合同当晚,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该批货物毁损。此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红可以向大明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自通知到达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转自:余杭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终止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
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我正在孕期,公司能与我终止合同吗?
我的合同到期了,单位没跟我续订合同,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
你是否也存在这些疑惑?
这篇带你了解
1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3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以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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