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新案例解析房屋置换中的法律风险,房屋置换的优缺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皓

  房屋置换是很多工薪家庭的选择。结婚前,两个人住在一室一厅的房子里尚可,可是孩子出生后,这个一室一厅近60平米的房子显然不够住了。丁女士打算通过房中介将自己的之前购买的老公房卖了,置换一套有电梯的大房子,方便出生后的孩子与照顾孩子的老人居住。(多么合理的需求啊,仿佛讲的就是自己与自己同学的故事)

  2019年3月14日,丁珍与太洋公司、黄石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约定丁珍以2,520,000元的价格向黄石购买通河六村房屋,太平公司为居间方。同日,黄石与丁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丁珍以2,520,000元的价格向黄石购买通河六村房屋,首期房价款9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等。

  (丁女士置换房屋是先看好了房子,签了居间协议与购房合同)

  同日,丁珍与太平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约定丁珍独家委托太平公司出售水产西路房屋,委托价格为2,550,000元,委托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上述协议签订后,丁珍向黄石支付50,000元。

  (丁女士的办事效率真是高,一天办了三件事,其一委托中介买新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其二决定买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三委托中介卖旧房,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丁珍向黄石支付50,000元。之后,水产西路房屋一直未售出,丁珍无力向黄石支付首付款,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黄石未向丁珍返还50,000元。

  (先买后卖的风险,50000元定金新房的卖家不予返还)

  这50,000元就这么打水漂了么?丁珍女士当然觉得很委屈,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中介太平公司赔偿已付房款50,000元。

  (起诉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太平公司居间下,丁珍与黄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而丁珍独家委托太平公司出售水产西路房屋的委托期限也是至2019年6月30日止,可见在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太平公司已经限制了丁珍另行挂牌出售水产西路房屋的途径。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水产西路房屋未能售出,丁珍作为出售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太平公司作为独家委托的居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且,太平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公司,在撮合丁珍与黄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确定付款期限时,在明知丁珍是置换房屋的情况下,也应告知丁珍水产西路房屋可能无法售出的风险,或者在丁珍与黄石签订的合同内增加相应的免责内容,但太平公司未能实施保护丁珍利益的行为,导致丁珍遭受经济损失。

  (房屋置换,先买后卖的风险,由于独家代理协议的存在,法院认定置换人丁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房中介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上海太平房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珍赔偿损失20,000元;

  二、驳回丁珍的其余诉讼请求。

  房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太平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2020年2月7日出炉的关于房屋置换争议的判例,给我们的启示:1.对于置换人,要先卖后买;2.对于房中介,独家代理协议不仅约束委托人,也约束受托人,应尽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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