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的司法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言

近日,收到不少企业的反馈,在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发生变化时,可否单方的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其实,《劳动合同法》第35条仅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变更,但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性质,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无异于否定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权,在实践中如何合理的把握好尺度,处理好合同变更纠纷,特别是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更,是企业HR面临的巨大难题。

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办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的,不过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完全否认企业的单方面变更权也是不现实的,但是要完全肯定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变更权,必将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因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生活地点,生活方式都将受到影响,劳动者也因此产生大量信赖利益。

其实,变更工作地点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在变更时应当平等协商,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的指示而去新岗位新地点工作,但是这种单方变更的权力应当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如何理解合理范围,即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同目的实现,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去新的地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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